引言 | 第1页 |
第一部分 信托制基金治理结构的理论基础 | 第7-13页 |
一、 信托制基金的概念与特点 | 第7-8页 |
二、 信托制基金治理结构的法理依据及其实质内含 | 第8-11页 |
三、 架构我国信托制基金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 | 第11-13页 |
(一) 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 | 第11-12页 |
(二) 借鉴别国先进立法经验与立足我国国情相结合原则 | 第12-13页 |
第二部分 信托制基金的组织结构 | 第13-23页 |
一、 我国信托制基金组织结构的缺陷 | 第13-16页 |
(一) 基金契约当事人界定错误 | 第14-15页 |
(二) 基金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的法律关系不清,法律地位不明 | 第15页 |
(三) 不利于基金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 第15-16页 |
二、 信托制基金组织结构的立法模式和专家学说的评价与取舍 | 第16-20页 |
(一) 概述 | 第16-18页 |
(二) 评价与取舍 | 第18-20页 |
三、 我国信托制基金组织结构的应然选择 | 第20-23页 |
(一) 基金是自益信托--破除非分离论形式他益信托和实质自益信托提法的谬误 | 第20-22页 |
(二) 基金是共同信托--纠正分离论中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不明的缺陷 | 第22-23页 |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约束机制 | 第23-41页 |
一、 我国基金管理人义务缺失的尴尬 | 第23-25页 |
二、 英美法上基金管理人的受信人义务研究 | 第25-28页 |
(一) 基金管理人的忠实义务 | 第25-27页 |
(二) 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 第27-28页 |
三、 受信人义务在大陆法系国家基金立法中的继受问题 | 第28-32页 |
(一) 受信人义务概念的摒弃 | 第29-30页 |
(二) 忠实义务的继受 | 第30-32页 |
(三) 注意义务的辨析 | 第32页 |
四、 我国基金管理人义务的完善 | 第32-41页 |
(一) 明确确立基金管理人的忠实义务和善良管理人义务 | 第32-34页 |
(二) 完善几种常见利益冲突交易的规制制度 | 第34-40页 |
(三) 合理确定基金管理人注意义务的具体要求 | 第40-41页 |
第四部分 基金内部监控机制 | 第41-54页 |
一、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机制 | 第41-48页 |
(一) 基金托管人的角色定位与作用 | 第41-42页 |
(二) 我国基金托管人监控制度在现实中的窘境 | 第42-44页 |
(三) 我国基金托管人监督义务的定位与实现监督的制度保障 | 第44-48页 |
二、 基金持有人之制衡机制 | 第48-54页 |
(一) 基金受益权的性质 | 第48-49页 |
(二) 基金持有人大会--事前制衡机制 | 第49-52页 |
(三) 基金持有人的民事诉讼--事后制衡机制 | 第52-54页 |
主要参考文献 | 第54-5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