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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

摘要第4-5页
ABSTRACT第5页
前言第7-8页
第一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体第8-12页
    1.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范围第8-10页
        1.1.1 本罪主体包括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等从事公务的人员第8-9页
        1.1.2 本罪主体不包括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第9-10页
    1.2 离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宜作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第10-12页
第二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观方面第12-16页
    2.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观方面的相关学说及评析第12-14页
        2.1.1 无罪过说第12页
        2.1.2 直接故意说第12-13页
        2.1.3 双重故意说第13页
        2.1.4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并存说第13-14页
        2.1.5 复合罪过说第14页
    2.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观方面的认定第14-16页
        2.2.1 本罪的认识因素第14-15页
        2.2.2 本罪的意志因素第15-16页
第三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客体第16-20页
    3.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客体的相关学说及评析第16-18页
        3.1.1 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为客体第16-17页
        3.1.2 财产申报制度为客体第17页
        3.1.3 公私财产所有权为客体第17-18页
        3.1.4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为客体第18页
        3.1.5 不特定客体论第18页
    3.2 本罪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第18-20页
第四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第20-27页
    4.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方面的学说及评析第20-21页
        4.1.1 持有说第20页
        4.1.2 不作为说第20-21页
        4.1.3 作为与不作为说第21页
        4.1.4 持有与不作为说第21页
    4.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危害行为之--“持有”第21-23页
        4.2.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无罪推定的关系第22页
        4.2.2 查明财产真实来源情况的处理第22-23页
    4.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之--不履行说明义务第23-27页
        4.3.1 本罪说明义务的性质第24-25页
        4.3.2 “不能说明”认定标准第25-27页
结语第27-28页
参考文献第28-30页
致谢第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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