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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法律关系

摘要第6-9页
Abstract第9-12页
前言第16-17页
第一章 环境法律关系的法理学误区第17-41页
    一、环境法调整多种社会关系的法理质疑第18-29页
    二、两种行政法律关系为蓝本的理论模式尝试第29-38页
    三、第四类观点引出人与自然关系的思考第38-41页
第二章 从“人与物”主客关系演变至“人类与自然”的主客关系第41-53页
    一、人类中心主义理念下只有人与物的主客关系第41-46页
    二、人类中心主义的整体主义转向第46-53页
第三章 人类整体利益无法解释人类与自然的关系——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整体主义谬误第53-63页
    一、保护自然是人类有所选择的保护第53-54页
    二、自然整体无法保护第54-57页
    三、人类整体利益与自然整体存在冲突第57-59页
    四、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与人与物的关系并无本质区别第59-63页
第四章 自然内在价值得失——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人与自然互换主客关系的价值论第63-69页
    一、自然内在价值的批判与反批判学说第63-67页
    二、自然内在价值论创造了人与自然在两个平行世界互换主客的关系第67-69页
第五章 人与自然的关系并非主客二分关系第69-76页
    一、“人是自然一部分”与“人并非自然整体必须的组成部分”第70-72页
    二、人与自然非主客二分关系——自然整体不是人类利益的载体第72-76页
第六章 环境是具有人类社会永续存在所依赖自然条件的自然第76-94页
    一、走出人类环境第76-80页
    二、自然规律决定了环境的本质是自然——人与环境的关系就是人与自然的关系第80-85页
    三、环境是具有人类社会永续存在所依赖自然条件的自然第85-94页
第七章 环境关系——人与环境要素主客二分的否定之否定第94-113页
    一、环境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第94-98页
    二、环境关系是人类与地球社会组成成员之间的关系第98-105页
    三、环境要素是客体第105-110页
    四、人与环境要素主客二分的否定之否定第110-113页
第八章 环境利益与环境法益第113-123页
    一、界定环境利益的标准第113-117页
    二、环境法益的提出第117-123页
第九章 环境法学无法采纳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的法律关系理论第123-134页
    一、国内法调整的环境关系是人类与本国国家、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第123-126页
    二、权利义务关系不适用于人类与地球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第126-134页
结论第134-149页
后记第149-150页
参考文献第150-153页
致谢第153-154页
个人简历第154-155页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第1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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