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6-9页 |
Abstract | 第9-12页 |
前言 | 第16-17页 |
第一章 环境法律关系的法理学误区 | 第17-41页 |
一、环境法调整多种社会关系的法理质疑 | 第18-29页 |
二、两种行政法律关系为蓝本的理论模式尝试 | 第29-38页 |
三、第四类观点引出人与自然关系的思考 | 第38-41页 |
第二章 从“人与物”主客关系演变至“人类与自然”的主客关系 | 第41-53页 |
一、人类中心主义理念下只有人与物的主客关系 | 第41-46页 |
二、人类中心主义的整体主义转向 | 第46-53页 |
第三章 人类整体利益无法解释人类与自然的关系——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整体主义谬误 | 第53-63页 |
一、保护自然是人类有所选择的保护 | 第53-54页 |
二、自然整体无法保护 | 第54-57页 |
三、人类整体利益与自然整体存在冲突 | 第57-59页 |
四、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与人与物的关系并无本质区别 | 第59-63页 |
第四章 自然内在价值得失——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人与自然互换主客关系的价值论 | 第63-69页 |
一、自然内在价值的批判与反批判学说 | 第63-67页 |
二、自然内在价值论创造了人与自然在两个平行世界互换主客的关系 | 第67-69页 |
第五章 人与自然的关系并非主客二分关系 | 第69-76页 |
一、“人是自然一部分”与“人并非自然整体必须的组成部分” | 第70-72页 |
二、人与自然非主客二分关系——自然整体不是人类利益的载体 | 第72-76页 |
第六章 环境是具有人类社会永续存在所依赖自然条件的自然 | 第76-94页 |
一、走出人类环境 | 第76-80页 |
二、自然规律决定了环境的本质是自然——人与环境的关系就是人与自然的关系 | 第80-85页 |
三、环境是具有人类社会永续存在所依赖自然条件的自然 | 第85-94页 |
第七章 环境关系——人与环境要素主客二分的否定之否定 | 第94-113页 |
一、环境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 第94-98页 |
二、环境关系是人类与地球社会组成成员之间的关系 | 第98-105页 |
三、环境要素是客体 | 第105-110页 |
四、人与环境要素主客二分的否定之否定 | 第110-113页 |
第八章 环境利益与环境法益 | 第113-123页 |
一、界定环境利益的标准 | 第113-117页 |
二、环境法益的提出 | 第117-123页 |
第九章 环境法学无法采纳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的法律关系理论 | 第123-134页 |
一、国内法调整的环境关系是人类与本国国家、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 | 第123-126页 |
二、权利义务关系不适用于人类与地球社会成员之间关系 | 第126-134页 |
结论 | 第134-149页 |
后记 | 第149-150页 |
参考文献 | 第150-153页 |
致谢 | 第153-154页 |
个人简历 | 第154-155页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第15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