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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避风港”原则中的“通知删除”制度--以著作权为角度

摘要第4-5页
Abstract第5页
引言第7页
一、“避风港”原则中“通知删除”制度的沿革第7-11页
    (一) “通知删除”制度的起源第7-9页
    (二) “通知删除”制度的困境第9-11页
二、我国对“通知删除”制度的相关规定第11-16页
    (一) 最高人民法院《网络著作权解释》的规定第11页
    (二) 《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的规定第11-12页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第12-13页
    (四)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规定第13-14页
    (五) 小结第14-16页
三、我国“通知删除”制度的局限性第16-20页
    (一) 网络服务提供者义务欠明确第16-17页
    (二) 合格通知判定缺乏标准第17-19页
    (三) 通知处理期限不统一第19页
    (四) 错误通知救济机制空白第19-20页
四、我国“通知删除”制度的修正第20-26页
    (一) 严格把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第20-22页
    (二) 灵活判断有效通知第22-24页
    (三) 重新调整通知书处理期限第24-25页
    (四) 补充认定错误通知救济机制第25-26页
结语第26-27页
参考文献第27-30页
致谢第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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