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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再审事由研究

摘要第1-4页
Abstract第4-8页
引言第8-9页
第一章 民事抗诉制度的基本理论第9-16页
 一、我国民事抗诉制度存在的正当性第9-11页
  (一) 从我国的法制习惯和法制状况看其存在的合理性第9-10页
  (二) 从法理层面看民事抗诉制度的合理性第10-11页
 二、我国民事抗诉权的性质和功能定位第11-14页
  (一) 我国民事抗诉权的性质第11-12页
  (二) 我国民事抗诉权的功能定位第12-14页
 三、设置民事抗诉再审事由的必备理念第14-16页
  (一) 不得与审判独立原则相冲突第14页
  (二) 与法院判决既判力的平衡第14页
  (三) 不得干预当事人处分权第14-16页
第二章 民事抗诉再审事由的立法发展及其进步性第16-20页
 一、民事抗诉再审事由的立法发展第16-18页
  (一) 1991年的规定第16页
  (二) 2007年的规定第16-18页
 二、现行民事抗诉再审事由的进步性第18-20页
  (一) 再审事由的细化,提高了其在司法上的可操作性第18页
  (二) 对程序正义的重视,使其更具科学性第18-20页
第三章 现行民事抗诉再审事由存在的问题第20-25页
 一、检察机关抗诉事由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完全同构化未必妥当第20-21页
  (一) 不符合检察院民事抗诉权系监督权的特性第20页
  (二) 破坏了当事人平等的诉讼地位第20页
  (三) 司法实践中弊端凸显第20-21页
 二、抗诉再审事由本身尚待考量第21-25页
  (一) 事实认定错误类事由第21-22页
  (二) 适用法律错误方面的事由第22-23页
  (三) 违反法定程序类事由第23-24页
  (四) 违反审判人员廉洁性方面的事由第24-25页
第四章 完善现行民事抗诉再审事由的设想第25-32页
 一、完善现行民事抗诉再审事由需遵循的原则第25-27页
  (一) 补充性原则第25页
  (二) 有限性原则第25-26页
  (三) 价值平衡原则第26-27页
  (四) 公益性原则第27页
 二、完善现行民事抗诉再审事由的具体路径第27-31页
  (一) 排除某些不宜由检察机关抗诉的事由,回归抗诉权的本位第27-28页
  (二) 将某些实质性事由转化为形式事由,增强其可操作性第28-30页
  (三) 整合某些程序性事由,体现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第30页
  (四) 增设检察院应当抗诉再审的法定事由,体现其公益性第30-31页
 三、立法建议第31-32页
结语第32-33页
参考文献第33-35页
致谢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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