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4-5页 |
Abstract | 第5页 |
引言 | 第8-10页 |
一、以民事诉讼理论界定“法律文书”的范围 | 第10-24页 |
(一)形成判决的概念和效力理论 | 第10-13页 |
1. 判决类型和诉讼类型 | 第10-11页 |
2. 形成判决的效力与物权变动 | 第11-13页 |
(二)形成权的概念起源和涵义 | 第13-14页 |
(三)根据实体法规定的形成权确定“法律文书”的范围 | 第14-17页 |
(四)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具体类型 | 第17-24页 |
1. 解除合同的法律文书不能导致物权变动 | 第17-18页 |
2. 宣告合同无效的法律文书不能导致物权变动 | 第18页 |
3. 撤销合同的法律文书能导致物权变动 | 第18-21页 |
4. 变更合同的法律文书能导致物权变动 | 第21页 |
5. 分割共有物的法律文书能导致物权变动 | 第21-24页 |
二、以文书所体现的公权力界定“法律文书”的范围 | 第24-34页 |
(一)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的理论基础 | 第24-27页 |
1. 公示替代说 | 第24-25页 |
2. 维护文书效力说 | 第25-26页 |
3. 对物权变动模式的补充 | 第26页 |
4. 公权力的介入 | 第26-27页 |
(二)导致物权归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的法律文书 | 第27-28页 |
(三)具有形成力的调解书 | 第28-32页 |
1. 形成力的本质 | 第29-30页 |
2. 调解书所体现的公权力 | 第30-31页 |
3. 形成之诉中的调解书 | 第31-32页 |
(四)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 | 第32-34页 |
三、因法律文书取得的物权的法律效力 | 第34-40页 |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空间 | 第34-35页 |
(二)因法律文书取得的物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 第35-38页 |
1. 探讨物权效力问题的必要性 | 第35-36页 |
2.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第36-38页 |
(三)物权变动公示原则的适用 | 第38-40页 |
1. 物权变动公示原则 | 第38页 |
2.《物权法》第31条关于登记的规定 | 第38-40页 |
结语 | 第40-41页 |
参考文献 | 第41-45页 |
致谢 | 第45-4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