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10页 |
引言 | 第10-12页 |
一、先行行为的概念及理论定位 | 第12-14页 |
(一)先行行为的概念 | 第12页 |
(二)先行行为在不作为犯罪中的理论定位 | 第12-14页 |
二、先行行为成为作为义务来源的理论依据 | 第14-18页 |
(一)先行行为成为作为义务来源的理论争议及评价 | 第14-16页 |
1.肯定说及其评价 | 第14-15页 |
2.否定说及其评价 | 第15-16页 |
(二)先行行为应当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 | 第16-18页 |
三、先行行为成立的条件 | 第18-23页 |
(一)先行行为必须是行为人本人的行为 | 第18页 |
(二)先行行为必须导致足以侵害他人法益的危险状态存在 | 第18-20页 |
1.危险必须具有刑法的禁止性 | 第18-19页 |
2.危险必须具有现实的侵害性 | 第19页 |
3.危险必须具有具体的紧迫性 | 第19-20页 |
(三)行为人对先行行为造成的危险状态有救助的义务 | 第20-21页 |
(四)行为人对先行行为造成的危险状态有救助的可能性 | 第21-23页 |
1.“可能性”的判断标准 | 第21页 |
2.履行救助义务的方式 | 第21-22页 |
3.结果回避可能性 | 第22-23页 |
四、先行行为的范围界定 | 第23-30页 |
(一)合法行为可以成为先行行为 | 第23-24页 |
(二)犯罪行为可以成为先行行为 | 第24-27页 |
1.相关学说介绍及评价 | 第24-25页 |
2.犯罪行为可以成为先行行为之我见 | 第25-27页 |
(三)先行行为不限于作为 | 第27-28页 |
(四)先行行为不限于有责行为 | 第28-30页 |
五、先行行为的立法化 | 第30-34页 |
(一)先行行为立法化的价值 | 第30-31页 |
1.先行行为立法化的理论价值 | 第30-31页 |
2.先行行为立法化的实务价值 | 第31页 |
3.先行行为立法化的社会价值 | 第31页 |
(二)先行行为立法化的模式 | 第31-32页 |
(三)对我国先行行为立法化的建议 | 第32-34页 |
结语 | 第34-35页 |
参考文献 | 第35-37页 |
致谢 | 第3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