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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兼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0页
导言第10-12页
第一章 建筑作品作为单独客体种类的合理性第12-20页
 第一节 我国修改立法的出发点第12-14页
 第二节 建筑作品成为独立客体的原因探析第14-20页
  一、 对以建筑物形式体现的建筑作品保护有限第14-15页
  二、 “可分离性标准”适用难第15-19页
  三、 从美术作品中独立出来是立法的趋势第19-20页
  四、 对建筑作品保护的影响第20页
第二章 著作权法保护的建筑作品第20-34页
 第一节 对建筑作品范围的各种观点第21-23页
  一、 将建筑作品限定为“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第21-22页
  二、 将“建筑作品”范围扩大至“建筑设计图”或“建筑模型”第22-23页
 第二节 建筑作品的载体第23-27页
  一、 各类建筑设计图第23-26页
  二、 模型作品第26-27页
  三、 建筑物第27页
 第三节 建筑作品的表达第27-31页
  一、 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第27-30页
  二、 建筑设计的表达形式第30-31页
 第四节 建筑作品的范围第31-34页
  一、 建筑物的定义分析第31-33页
  二、 对建筑作品范围的建议第33-34页
第三章 属于应然范围内的“建筑作品”的保护条件第34-40页
 第一节 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第34-35页
 第二节 独创性要求第35-40页
  一、 建筑作品独创性的特殊性第35页
  二、 建筑作品的独创性要求第35-40页
 第三节 具有审美意义第40页
第四章 正确界定建筑作品对司法实践的指引第40-45页
 第一节 建筑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标准第40-42页
 第二节 建筑作品的复制问题第42-45页
  一、 建筑作品定义重构后解决了复制权概念的前后矛盾第42-43页
  二、 建筑作品复制的情形第43-45页
结语第45-46页
参考文献第46-50页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第50-51页
后记第5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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