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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制度修改探讨--兼谈《合同法》与《海商法》若干比较

前言第1-8页
第一章 我国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第8-11页
 一、 我国目前的民商法体系第8-9页
  (一) 《民法通则》以其总括性规定发挥着基本法的功能第8页
  (二) 《合同法》是民事合同领域的基本法第8-9页
  (三) 《海商法》在调整船舶与海上运输关系中发挥特殊功能第9页
 二、 相关立法体例对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的影响第9-11页
第二章 《海商法》迟延交付制度评析第11-27页
 一、 国际公约之迟延交付第11-12页
  (一) 《海牙规则》与《海牙—维斯比规则》中的合理速遣义务第11-12页
  (二) 《汉堡规则》确立了迟延交付制度第12页
 二、 我国台湾地区《海商法》中的迟延交付第12-13页
 三、 《海商法》中承运人的迟延交付责任第13-21页
  (一) 迟延交付责任的构成要件第14-17页
  (二) 经济损失赔偿范围确定的通用原则第17-18页
  (三) 《海商法》迟延交付制度存在的缺陷第18-21页
 四、 《合同法》下承运人的合理速遣义务第21-25页
  (一) 运到期限的有关规定第21-22页
  (二) 对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原则与方法第22-25页
 五、 小结第25-27页
第三章 《海商法》货物留置权制度评析第27-40页
 一、 不同立法例下的海上货物留置权第27-32页
  (一) “民商分立”立法例下的海上货物留置权第27-29页
  (二) “民商合一”立法例下的海上货物留置权第29-31页
  (三) 英美法系中英国的海上货物留置权第31-32页
  (四) 小结第32页
 二、 我国海上货运承运人留置货物的权利第32-35页
  (一) 承运人行使留置权的对象范围第32-33页
  (二) 留置财产与债务的牵连关系第33-35页
 三、 我国合同当事人的货物留置权第35-39页
  (一) 留置权的定义第36-37页
  (二) 货物留置权的构成要件第37-39页
 四、 小结第39-40页
第四章 托运人的货物控制权第40-45页
 一、 运输合同托运人享有货物控制权第40-42页
  (一) 货物控制权的立法意图第40页
  (二) 货物控制权与中途停运权之比较第40-42页
  (三) 货物控制权的立法缺陷第42页
 二、 海上货物运输的特殊情况第42-44页
  (一) 《海商法》并无货物控制权之规定第42-43页
  (二) 托运人货物控制权对承运人的影响第43-44页
 三、 小结第44-45页
第五章 《海商法》若干海运制度修改建议第45-59页
 一、 海上货运法律制度修改的国际背景第45-47页
  (一) 国际海运法律制度的发展第45页
  (二) 国际海运法律制度的现状第45-46页
  (三) 统一国际海运法律的发展趋势第46页
  (四) 结论第46-47页
 二、 完善我国海上货运制度的必要性第47-48页
 三、 《海商法》若干海运制度修改建议第48-59页
  (一) 关于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第48-51页
  (二) 关于订约托运人与实际托运人第51-54页
  (三) 货物留置权第54-56页
  (四) 货物控制权第56页
  (五) 迟延交付问题第56-57页
  (六) 货物毁损、灭失赔偿额的计算问题第57-59页
结束语第59-60页
主要参考文献第60-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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