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8页 |
第一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概述 | 第8-12页 |
第一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界定 | 第8-9页 |
第二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类型 | 第9-10页 |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接入服务 | 第9页 |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平台服务 | 第9-10页 |
第三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具有事先审查义务 | 第10-12页 |
一、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事先审查义务,不符合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位 | 第10-11页 |
二、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事先审查义务,抹杀了其与传统媒体的根本区别 | 第11页 |
三、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事先审查义务是不合理的 | 第11-12页 |
第二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法理依据 | 第12-14页 |
第一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控制网络侵权的损害程度 | 第12页 |
第二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提供服务能够获得收益 | 第12-13页 |
第三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节约社会成本 | 第13-14页 |
第三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成因分析 | 第14-19页 |
第一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成因概述 | 第14-15页 |
第二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直接侵权人不构成共同加害行为 | 第15-17页 |
一、在《侵权责任法》第36 条第2 款规定的情况下二者不具有共同过错 | 第15-16页 |
二、在《侵权责任法》第36 条第3 款规定的情况下二者不具有共同过错 | 第16-17页 |
第三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公共政策而承担连带责任 | 第17-19页 |
第四章 《侵权责任法》第36 条的合理性分析 | 第19-23页 |
第一节 国外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相关立法 | 第19-21页 |
一、美国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立法 | 第19-20页 |
二、德国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立法 | 第20-21页 |
三、国外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立法对我国立法的影响 | 第21页 |
第二节 《侵权责任法》第36 条的合理性 | 第21-23页 |
第五章 完善《侵权责任法》第36 条的建议 | 第23-26页 |
结语 | 第26-27页 |
参考文献 | 第27-29页 |
致谢 | 第2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