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1-5页 |
ABSTRACT | 第5-8页 |
前言 | 第8-9页 |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介绍 | 第9-20页 |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定义 | 第9-11页 |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特征 | 第11-12页 |
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受贿罪的区别 | 第12页 |
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说明"义务和举证责任分配 | 第12-16页 |
(1) 说明义务的来源 | 第12-13页 |
(2) 说明义务的程度和范围 | 第13-14页 |
(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举证责任 | 第14-15页 |
(4) "不能说明"是否意味着举证责任转移 | 第15页 |
(5) "不能说明来源",如何认定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第15-16页 |
5、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自首 | 第16-18页 |
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同犯罪(一般与家庭成员) | 第18-20页 |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的问题 | 第20-27页 |
1、该罪的适用主体范围不当 | 第20页 |
2、本罪主观方面在犯罪构成中缺失 | 第20页 |
3、申报财产制度存在弊端 | 第20-21页 |
4、该罪的法定刑偏低,威慑力和惩治力度不够 | 第21-22页 |
5、该罪在立法技术上存在缺陷 | 第22-23页 |
6、本罪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不健全,使得该罪很难单独适用 | 第23-24页 |
7、本罪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侵犯了公民的人权 | 第24-25页 |
8、其他方面 | 第25-27页 |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存废及其完善 | 第27-37页 |
1、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废的争议 | 第27-29页 |
2、从制度层面完善 | 第29-32页 |
(1) 完善财产申报制度 | 第29-30页 |
(2) 建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 | 第30-31页 |
(3) 坚持党的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策略 | 第31页 |
(4) 完善金融监管机制 | 第31页 |
(5) 改革现行反腐机制,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变现率 | 第31页 |
(6) 允许新闻媒体依法监督财产申报制度和财产申报人 | 第31-32页 |
(7) 提高国家审计机关监督职能 | 第32页 |
3、从法律层面予以完善 | 第32-37页 |
(1) 犯罪主体完善 | 第32页 |
(2) 量刑结构不合理,调整偏低的法定刑 | 第32-33页 |
(3) 修改立案标准 | 第33页 |
(4) 变"附带罪名"为首选罪名 | 第33页 |
(5) 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 第33-34页 |
(6) 充分考虑反腐败的实际与人权保障的协调 | 第34页 |
(7) 考虑构建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罪等 | 第34-35页 |
(8) 对于本罪罪名的完善 | 第35页 |
(9) 对刑罚种类的完善 | 第35-37页 |
结语 | 第37-38页 |
参考资料 | 第38-3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