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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1页
导言第11-12页
第一章 夫妻共同债务概述第12-16页
 第一节 夫妻共同债务概念及特征第12-13页
  一、夫妻共同债务是基于夫妻特定的人身关系而形成的债务第12页
  二、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为了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第12-13页
  三、夫妻共同债务是一种需要夫妻双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债务第13页
 第二节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第13-14页
 第三节 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区别第14-16页
  一、债务形成时间不同第15页
  二、借款的用途不同第15页
  三、责任承担不同第15-16页
第二章 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立法现状第16-19页
 第一节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将夫妻共同债务界定为“为夫妻共同生活” 所负的债务第16页
 第二节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以“举债合意”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第16-17页
 第三节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限定为“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一时间标准第17-19页
第三章 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缺陷第19-27页
 第一节 法理冲突第19-22页
  一、与合同相对性原则相冲突,造成合同关系错位第19页
  二、与《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相冲突,扩大了该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第19-20页
  三、任意扩大了日常家事代理权,导致权利滥用第20-22页
 第二节 现实危害性第22-27页
  一、过于倾向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导致利益失衡第22-23页
  二、举证责任由非负债方承担,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第23-26页
  三、容易引发恶意举债或虚假诉讼,侵害非举债方合法权益第26-27页
第四章 关于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建议及对策第27-40页
 第一节 建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第27-29页
  一、在婚姻立法中明确规定日常家事代理及范围第27-29页
  二、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限制: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夫妻一方需承担通常注意义务第29页
 第二节 实行夫妻财产、债务约定登记制第29-31页
  一、我国目前没有夫妻约定财产制公示的规定第30页
  二、国外有关夫妻约定财产制登记公示的立法例第30页
  三、关于实行夫妻财产、债务约定登记制的立法建议第30-31页
 第三节 建立分居债务制度第31-33页
 第四节 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采取“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第33-40页
  一、在举债人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中,由举债人承担举证责任第34-35页
  二、在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中,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第35-38页
  三、浙江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的理解第38-40页
结语第40-41页
参考文献第41-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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