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11页 |
导言 | 第11-12页 |
第一章 夫妻共同债务概述 | 第12-16页 |
第一节 夫妻共同债务概念及特征 | 第12-13页 |
一、夫妻共同债务是基于夫妻特定的人身关系而形成的债务 | 第12页 |
二、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为了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第12-13页 |
三、夫妻共同债务是一种需要夫妻双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债务 | 第13页 |
第二节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 第13-14页 |
第三节 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区别 | 第14-16页 |
一、债务形成时间不同 | 第15页 |
二、借款的用途不同 | 第15页 |
三、责任承担不同 | 第15-16页 |
第二章 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立法现状 | 第16-19页 |
第一节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将夫妻共同债务界定为“为夫妻共同生活” 所负的债务 | 第16页 |
第二节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以“举债合意”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 | 第16-17页 |
第三节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限定为“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一时间标准 | 第17-19页 |
第三章 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缺陷 | 第19-27页 |
第一节 法理冲突 | 第19-22页 |
一、与合同相对性原则相冲突,造成合同关系错位 | 第19页 |
二、与《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相冲突,扩大了该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 第19-20页 |
三、任意扩大了日常家事代理权,导致权利滥用 | 第20-22页 |
第二节 现实危害性 | 第22-27页 |
一、过于倾向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导致利益失衡 | 第22-23页 |
二、举证责任由非负债方承担,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 第23-26页 |
三、容易引发恶意举债或虚假诉讼,侵害非举债方合法权益 | 第26-27页 |
第四章 关于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建议及对策 | 第27-40页 |
第一节 建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 | 第27-29页 |
一、在婚姻立法中明确规定日常家事代理及范围 | 第27-29页 |
二、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限制: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夫妻一方需承担通常注意义务 | 第29页 |
第二节 实行夫妻财产、债务约定登记制 | 第29-31页 |
一、我国目前没有夫妻约定财产制公示的规定 | 第30页 |
二、国外有关夫妻约定财产制登记公示的立法例 | 第30页 |
三、关于实行夫妻财产、债务约定登记制的立法建议 | 第30-31页 |
第三节 建立分居债务制度 | 第31-33页 |
第四节 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采取“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 第33-40页 |
一、在举债人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中,由举债人承担举证责任 | 第34-35页 |
二、在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中,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 第35-38页 |
三、浙江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的理解 | 第38-40页 |
结语 | 第40-41页 |
参考文献 | 第41-4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