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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律关系研究

前言第1-14页
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商务范围与法律界定第14-20页
 (一) 1980 年公约对多式联运的界定第14页
 (二) 多式联运的四大特征第14-15页
 (三) 几个相似或相关的商务和法律概念之比较第15-18页
  1. 多式联运的英文名称第15页
  2、多式联运和集装箱运输第15页
  3、单一运输方式和多式联运第15-16页
  4、多式联运经营人和货运代理第16-17页
  5、运输代理人第17页
  6、无船承运第17页
  7、物流服务第17-18页
 (四) 现行立法中多式联运概念之比较第18-20页
  1、中国《海商法》第19页
  2、联合国贸发会/国际商会92 规则第19页
  3、荷兰《民法典》第19页
  4、印度1993 年《货物多式联运法》第19-20页
二、多式联运立法渊源及国际上多式联运立法统一活动的尝试第20-31页
 (一) 规范单一运输方式的国际公约第20-21页
 (二) 若干地区国际组织和国家国内立法概况第21-22页
 (三) 国际上统一立法的各种尝试第22-30页
  1、公约模式——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立法背景第22-29页
  2、示范法模式——国际商会关于多式联运单证规则的两大版本第29-30页
 (四) 1980 年公约为什么至今没有生效?第30-31页
三、多式联运的法律关系第31-61页
 (一) 货主与经营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经营人的合约责任第32-41页
  1、经营人有限的“契约自由”权利第32页
  2、立法中的法律适用规则——“网状责任制”和“统一责任制”之比较第32-34页
   (1) 解决法律适用的必要性第32页
   (2) 网状责任制和统一责任制的概念第32-33页
   (3) 网状责任制和统一责任制的比较第33-34页
  3、司法中的法律适用原则第34页
  4、责任基础第34-35页
   (1) 三种责任基础第34页
   (2) 三种责任基础的评估与选择第34-35页
   (3) 相关举证责任和推定过错责任第35页
  5、责任期间第35-36页
  6、责任范围第36页
   (1) 损失类型——三种损失之比较第36页
   (2) 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92 年规则中的规定第36页
  7、责任限制第36-37页
   (1) 责任限额的商业意义和法律意义第36页
   (2) 责任限额的两种类型第36-37页
   (3) 责任限额的计算第37页
   (4) 责任限额的突破——对两种具体情况的剖析第37页
   (5) 责任总额限制第37页
  8、1980 年公约与国际商会规则中确立的经营人责任体系第37-41页
   (1) 国际商会75 年规则第37-38页
   (2) 1980 年公约第38-39页
   (3) 联合国贸发会/国际商会92 年规则第39-40页
   (4) 三套多式联运规则关于经营人责任体系的比较第40-41页
 (二) 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其分合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第41-46页
  1、追偿对象及其法律性质第41页
  2、对追偿行为的限制第41-44页
   (1) 经营人对分合同方追偿的权利应以其已赔付货方的金额为限第41-42页
   (2) 有些情况下,经营人无法向实际承运人追偿第42页
   (3) 时效限制第42-43页
   (4) 分合同方的责任限额第43-44页
  3、相关建议第44页
  4、中国《海商法》与《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欠缺第44-46页
 (三) 货方向实际承运人的直接追偿第46-61页
  1、概述第46-47页
  2、共存责任的法律地位第47-52页
   (1) 第一种方式:侵权之诉的全面否定或全盘接受;第47-51页
   (2) 第二种方式:对第三人的违约之诉;第51页
   (3) 第三种方式:依据合同条款的侵权之诉第51页
   (4) 第四种方式:在普通法下可适用分托管约定第51-52页
  3、国际公约中的相关规定第52-53页
   (1) 第一种类型:保护受雇人和代理(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华沙规则)第52-53页
   (2) 第二种类型:保护受雇人、代理和分合同方(CMR 和1980 年公约)第53页
  4、避免或限制对分合同方直接索赔后果的合同手段---喜玛拉雅条款理论评述和司法实践第53-57页
   (1) 普通法观点,1962 年判例所确定的标准第54页
   (2) 随后的司法实践第54-55页
   (3) 美国法院乐于接受喜玛拉雅条款第55-56页
   (4) 大陆法系下喜马拉雅条款基本有效第56-57页
  5、克服对分合同方直接索赔后果的合同手段---循环赔偿条款第57-59页
   (1) 循环赔偿的概念第57-58页
   (2) 循环赔偿条款的弊病第58页
   (3) 普通法下基本接受循环赔偿条款第58-59页
   (4) 大陆法下循环赔偿条款基本有效第59页
  6、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第59-60页
  7、小结第60-61页
四、多式联运纠纷中的举证规则第61-93页
 (一) 举证规则概述第61-63页
  第一阶段,原告首先提出证据。初步证据推定责任规则; 发送货损通知的法律意义第61-62页
  第二阶段,承运人抗辩举证,两种方式第62-63页
  第三阶段,原告反驳举证第63页
  第四阶段,承运人责任限制和时效。打破责任限制的情况第63页
 (二) 存在多式联运合同关系的举证(谁有权告、可以告谁)第63-66页
  1、无效的多式联运提单第63页
  2、过渡条款和承运人识别条款第63-64页
  3、货运代理条款第64页
  4、首要条款第64页
  5、举证责任条款第64-65页
  6、条款的并入第65页
  7、依据合同基本条款的原则第65页
  8、单证条款的解释第65-66页
  9、多式联运提单仅适用于多式联运第66页
  10、单一运输方式合同下的多式联运第66页
 (三) 经营人接收货物状况的举证第66-71页
  1、运输单证的货物收据功能第66页
  2、货物表面状况良好的特定举证责任第66-69页
   (1) 经营人对集装箱表面状况负责第67页
   (2) 经营人没有义务查验铅封完好的集装箱内的货物状况第67页
   (3) 经营人应对提供给货方的集装箱状况负责第67-68页
   (4) 集装箱内的货物表面状况第68-69页
   (5) 经营人对非表面质量问题不负责第69页
   (6) 责任推定第69页
  3、货物数量的特定举证责任第69-71页
   (1) 装箱前经营人验证第70页
   (2) 集装箱重量第70页
   (3) 设定“据说载有”等保留条款第70-71页
 (四) 货物到达目的地有关货损的举证第71-73页
  1、索赔方特定的通知义务第71-72页
  2、货物灭失或损坏必须及时确定第72-73页
  3、货物损坏必须在集装箱开箱时确认第73页
 (五) 迟延交付是货损的一种特定起因第73-76页
  1、规范多式联运中迟延交付的原则第73页
  2、国际商会75 年规则有关迟延交付的规定第73-74页
  3、1980 年公约有关迟延交付的规定第74-75页
  4、1980 年公约关于超期迟延交付推定灭失的规定第75-76页
  5、联合国贸发会/国际商会92 规则的相关规定第76页
 (六) 货损发生运输区段的确定第76-80页
  1、确定货损发生运输区段的举证责任第76-77页
  2、相关的立法与司法第77页
  3、没有立法与司法实践介入的情况下的解决办法第77-78页
  4、推定货损发生运输区段第78页
  5、确定货损发生运输区段有时不足以判定责任第78-80页
 (七) 成功确定“初步证据”案件的结果第80-81页
  1、网状责任制下确定货损发生运输区段的突出重要性第80-81页
  2、网状责任制下当货损发生运输区段不能确定情况下,经营人责任完全不能确定第81页
  3、1980年公约和1992 年规则之比较:确定货损发生运输区段的重要性有限第81页
 (八) 经营人的抗辩第81-85页
  1、抗辩货方已经确立的初步证据第81-82页
  2、援引免责事项进行抗辩第82-85页
   (1) 抗辩的具体理由取决于所适用的法律第82页
   (2) 多式联运中的责任标准第82页
   (3) 责任主体为雇员非设备第82-83页
   (4) 在现行网状责任制下除外风险的实际运用第83-85页
 (九) 货方其他的索赔理由第85-88页
  1、承运人违约的直接证据第85-87页
   (1) 有关瑕疵集装箱的特定索赔理由第85-86页
   (2) 瑕疵集装箱:承运人免责条款第86-87页
   (3) 瑕疵集装箱:托运人责任第87页
  2、承运人运输途中没有对货物合理照料第87-88页
   (1) 承运人应对未能履行某些特定职责承担责任第87-88页
   (2) 承运人该询问的不询问情况下的责任第88页
   (3) 承运人不遵守托运人指示应承担责任第88页
 (十) 经营人责任的法定限制第88-90页
  1、概述第88页
  2、网状责任制下的责任限制第88页
   (1) 当货损发生运输区段可以确定的情况下第88页
   (2) 网状责任制下责任限额的不可预见性第88页
  3、货损发生运输区段不可确定的情况第88-89页
  4、1980 年公约的责任限额第89-90页
   (1) 没有简单划一的规定第89页
   (2) “多式”的限额第89页
   (3) 货损发生运输区段可以确定的情况第89-90页
   (4) 突破责任限额第90页
   (5) 经济影响第90页
 (十一) 小结第90-93页
  1、初步证据推定责任规则第91页
  2、多式联运中的谨慎标准第91-92页
  3、责任限制第92-93页
五、多式联运单证第93-96页
 (一) 多式联运单证法律性质与功能第93-94页
  1、提单的证据效力第93页
  2、货物收据功能第93页
  3、权利凭证第93-94页
  4、多式联运提单建立在网状责任制基础上,基本责任低第94页
  5、提单与经营人责任保险挂钩第94页
 (二) 多式联运提单的主要条款第94-95页
 (三) 多式联运单证下收货人权利的法律渊源第95-96页
 (四) 签发多式联运提单的优势第96页
  1、开展集中“托运业务”的需要第96页
  2、多式联运提单符合 UCP500 号要求、ICC 批准第96页
六、立法现状与未来立法建议第96-123页
 (一) 多式联运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法规的不同利益需求第96-101页
  1、货方第96-98页
   (1) 不关心运输的货方第97页
   (2) 细心的货方第97-98页
  2、作为货主代理的第三方物流供应商第98-99页
  3、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观点第99-100页
   (1) 承运人第99页
   (2) 作为经营人的第三方物流供应商第99-100页
  4、保险人的观点第100-101页
  5、小结第101页
 (二) 我国立法现状分析和立法建议第101-111页
  1、《海商法》第四章第八节“关于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第102-104页
   (1) 具体规定第102页
   (2) 相关规定第102-103页
   (3) 对《海商法》相关规定的分析第103-104页
  2、1995 年原外经贸部《关于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第104页
   (1) 概述第104页
   (2) 评述第104页
  3、交通部与铁道部《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规则》第104-106页
   (1) 具体内容第104-106页
   (2) 评述第106页
  4、1999 年《合同法》第106-109页
   (1) 具体内容第106-107页
   (2) 评述第107-109页
  5、相关行政法规第109-110页
  6、立法建议第110-111页
   (1) 协调现有法律法规冲突、呼吁专门多式联运立法第110页
   (2) 减少行政性规定,增加民事权利义务第110-111页
   (3) 国内立法应与国际法律实践接轨第111页
 (三) 对UNCITRAL“运输法公约草案”的评述与建议第111-123页
  1、承运人责任期间第112-114页
  2、承运人责任基础第114页
  3、责任限额:修订的统一责任制第114-116页
  4、关于“履约方”定义第116页
  5、关于“协议除外”与契约自由原则第116-119页
  6、运输单证的证据效力和保留条款第119-121页
  7、小结第121-123页
结束语第123-126页
参考书目录第126-130页
后记第130-131页
中文详细摘要第131-134页
英文详细摘要第134-1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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