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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必要性

中文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7页
前言第7-8页
第一章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概述第8-16页
 一、公有公共设施定位第8-10页
  (一) 公有公共设施的含义第8-9页
  (二) 公有公共设施的特点第9-10页
   1. 行政主体设置或管理第10页
   2. 直接提供为公众使用第10页
   3. 属于有体物或其他物之设备第10页
 二、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制度在国内外的发展现状第10-16页
  (一) 大陆法系国家发展现状第10-13页
  (二) 英美法系国家发展现状第13-14页
  (三)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第14-16页
第二章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未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原因第16-25页
 一、公有公共设施致害未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立法原因第16-19页
  (一) 归责原则原因第16-19页
  (二) 构成要件原因第19页
 二、公有公共设施致害未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经济原因第19-20页
  (一) 经济体制的影响第19-20页
  (二) 国家财力有限第20页
 三、公民权利保障意识偏低的原因第20-21页
 四、过分依赖民事赔偿制度的原因第21-25页
  (一) 国家赔偿制度与民事赔偿制度的渊源第21-22页
  (二) 民事赔偿制度对国家赔偿制度的具体影响第22-25页
第三章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性质使其有必要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第25-32页
 一、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性质分析第25-26页
 二、民事赔偿不应包括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第26-32页
  (一) 《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第26-27页
  (二) 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不同第27页
  (三) 归责原则不同第27-28页
  (四) 赔偿义务机关不同第28-29页
  (五) 二者赔偿损失范围的有区别第29页
  (六) 适用民事赔偿机制解决公有公共设施致害问题的不足第29-32页
   1. 实施过错推定原则,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第29页
   2. 赔偿的范围十分有限第29-30页
   3. 赔偿责任主体难以确定第30-32页
第四章 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法顺应了现代行政的特点第32-36页
 一、现代行政的特点第32-33页
  (一) 权力行政开始向服务行政转变第32-33页
  (二) 现代行政更重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第33页
 二、政府职能转变使得公有公共设施致害有必要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第33-36页
第五章 国家赔偿理论的发展为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提供了条件第36-38页
 一、我国国家赔偿机制越来越完善第36页
 二、发达国家为我国提供了借鉴第36-38页
结语第38-39页
致谢第39-40页
主要参考文献第40-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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