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 第4-5页 |
abstract | 第5页 |
引言 | 第7-9页 |
一、国际航空运输私法条约体系中的责任规则演进 | 第9-15页 |
(一)1929年《华沙公约》确立的损害赔偿责任规则 | 第9-10页 |
(二)1955年《海牙议定书》的修改 | 第10-11页 |
(三)1966年《蒙特利尔协议》对损害赔偿责任的变革 | 第11页 |
(四)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的进一步修改 | 第11-12页 |
(五)《蒙特利尔第四号附加协定书》 | 第12-13页 |
(六)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在损害赔偿责任的新发展 | 第13-15页 |
二、“双梯度责任制度”下的损害赔偿责任规则 | 第15-18页 |
(一)责任限额——限制与开放 | 第15-17页 |
(二)归责原则——严格责任 | 第17-18页 |
三、我国国际民用航空私法问题与改革 | 第18-33页 |
(一)完善《民航法》国际运输责任规则的必要性 | 第19-22页 |
(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下《民航法》的改革探索 | 第22-29页 |
1.《民航法》第124、129条关于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规则的不足 | 第22-24页 |
2.货物运输中承运人责任免除——《民航法》第125条的修订 | 第24-25页 |
3.《民航法》第126条涉及航班延误条款的问题 | 第25-29页 |
(三)“一带一路”倡议对我国国际民航私法发展的推动 | 第29-33页 |
结语 | 第33-34页 |
参考文献 | 第34-3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