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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国际民用航空私法发展与改革问题探析

内容摘要第4-5页
abstract第5页
引言第7-9页
一、国际航空运输私法条约体系中的责任规则演进第9-15页
    (一)1929年《华沙公约》确立的损害赔偿责任规则第9-10页
    (二)1955年《海牙议定书》的修改第10-11页
    (三)1966年《蒙特利尔协议》对损害赔偿责任的变革第11页
    (四)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的进一步修改第11-12页
    (五)《蒙特利尔第四号附加协定书》第12-13页
    (六)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在损害赔偿责任的新发展第13-15页
二、“双梯度责任制度”下的损害赔偿责任规则第15-18页
    (一)责任限额——限制与开放第15-17页
    (二)归责原则——严格责任第17-18页
三、我国国际民用航空私法问题与改革第18-33页
    (一)完善《民航法》国际运输责任规则的必要性第19-22页
    (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下《民航法》的改革探索第22-29页
        1.《民航法》第124、129条关于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规则的不足第22-24页
        2.货物运输中承运人责任免除——《民航法》第125条的修订第24-25页
        3.《民航法》第126条涉及航班延误条款的问题第25-29页
    (三)“一带一路”倡议对我国国际民航私法发展的推动第29-33页
结语第33-34页
参考文献第34-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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