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2-4页 |
Abstract | 第4-6页 |
导言 | 第9-16页 |
一、问题的提出 | 第9页 |
二、选题的价值及意义 | 第9-10页 |
三、文献综述 | 第10-13页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第13-14页 |
五、论文结构 | 第14-15页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15-16页 |
第一章 股东派生诉讼的法律属性及立法模式 | 第16-21页 |
一、股东派生诉讼的法律属性 | 第16页 |
二、股东派生诉讼的两种立法模式简介 | 第16-19页 |
(一)以诉讼法为主导的立法模式 | 第17-18页 |
(二)以公司法为主导的立法模式 | 第18-19页 |
三、我国立法模式的选择 | 第19-21页 |
第二章 股东派生诉讼的特殊性适合以公司法为主导 | 第21-25页 |
一、诉权来源基于公司法理论 | 第21-23页 |
(一)股东派生诉讼的产生与发展与公司法密不可分 | 第21-22页 |
(二)诉权的派生性与公司法密不可分 | 第22-23页 |
二、股东派生诉讼的目的与公司法理念的一致性 | 第23-25页 |
(一)股东派生诉讼目的的间接性 | 第23-24页 |
(二)目的的间接性与公司法密切相联 | 第24-25页 |
第三章 公司法的现有规定及国外立法借鉴便于以公司法为主导 | 第25-30页 |
一、我国现有规定更利于以公司法为主导 | 第25-29页 |
(一)我国的现有规定及不足 | 第25-27页 |
(二)诉讼法的稳定性无法完全包容股东派生诉讼 | 第27-29页 |
二、国外立法趋势 | 第29-30页 |
第四章 股东派生诉讼的功能呼吁以公司法为主导 | 第30-38页 |
一、早期功能:对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 | 第30-31页 |
二、发展功能:对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 | 第31-35页 |
(一)公司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发展 | 第31-34页 |
(二)监督公司内部治理的新思路 | 第34-35页 |
三、以公司法为主导在法律的实施中具有指导意义 | 第35-38页 |
(一)对股东派生诉讼立法具有指导意义 | 第35页 |
(二)对股东派生诉讼的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 第35-36页 |
(三)有利于公司相关制度的构建 | 第36-38页 |
第五章 协调公司法与民事诉讼法 | 第38-43页 |
一、协调公司法与民事诉讼的关系——基于特别法与一般法 | 第38-39页 |
二、协调股东派生诉讼相关规则的适用 | 第39-43页 |
(一)起诉条件的协调 | 第39-40页 |
(二)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地位 | 第40-41页 |
(三)股东派生诉讼的和解 | 第41-43页 |
结语 | 第43-44页 |
参考文献 | 第44-47页 |
后记 | 第47-4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