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5页 |
Abstract | 第5-9页 |
引言 | 第9-10页 |
一、我国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第10-17页 |
(一) 不安抗辩权制度和预期违约制度与域外法上两种制度的差异 | 第12-13页 |
1. 不安抗辩权与大陆法不安抗辩权的不同 | 第12页 |
2. 预期违约制度与英美法预期违约制度的不同 | 第12-13页 |
(二) 我国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在适用范围上的混淆 | 第13-14页 |
(三) 我国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在法定事由上的重叠 | 第14-15页 |
(四) 我国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在判断标准上的矛盾 | 第15页 |
(五) 我国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在对当事人利益安排上的冲突 | 第15-17页 |
1.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时产生的矛盾 | 第15-16页 |
2. 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时产生的矛盾 | 第16-17页 |
二、以预期违约制度吸收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理论依据 | 第17-21页 |
(一) 大陆法不安抗辩权与英美法预期违约制度的比较与应用价值分析 | 第17-19页 |
1. 不安抗辩权与明示预期违约规则的比较 | 第17-18页 |
2. 不安抗辩权与默示预期违约规则的比较 | 第18页 |
3. 预期违约规则与不安抗辩权制度应用价值分析 | 第18-19页 |
(二) 取消不安抗辩权,重构预期违约的正当性 | 第19-21页 |
1. 预期违约制度法律效果优于不安抗辩权制度 | 第19页 |
2. 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与大陆法不安抗辩权意义不同 | 第19-20页 |
3. 重构预期违约的可行性 | 第20-21页 |
三、预期违约制度在我国司法领域中的司法适用 | 第21-25页 |
(一) 重构后的预期违约制度 | 第21-22页 |
1. 规范法律术语 | 第21页 |
2. 调整立法体系 | 第21页 |
3. 明确担保提供的期限 | 第21页 |
4. 减轻举证义务 | 第21-22页 |
(二) 重构后预期违约制度的司法适用 | 第22-25页 |
结论 | 第25-26页 |
参考文献 | 第26-28页 |
案例 | 第28-30页 |
致谢 | 第3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