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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三论

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9页
前言第9-10页
第一章 基础论第10-24页
 第一节 基本内涵第10-11页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涵义第10页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第10-11页
 第二节 历史探源第11-12页
  一、罗马法的“任何人不得以大于其所有权的权利转给他人”原则第11页
  二、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第11-12页
  三、善意取得制度探源第12页
 第三节 比较考察第12-17页
  一、法国民法典第12-13页
  二、德国民法典第13-14页
  三、瑞士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第14页
   (一) 瑞士民法典第14页
   (二) 日本民法典第14页
  四、英美法系的相关规定第14-15页
  五、近现代各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差异第15页
  六、我国相关规定的立法发展第15-17页
   (一) 《物权法》出台之前的相关立法第15-16页
   (二) 我国《物权法》所确立的有关善意取得制度第16-17页
 第四节 法理机能第17-21页
  一、理论基础第17-18页
  二、法律性质第18-19页
  三、善意取得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关系第19-21页
  四、善意取得与时效取得的关系第21页
 第五节 价值分析第21-24页
  一、善意取得制度所体现的法的基本价值第22-23页
  二、善意取得制度在民法体系中的具体价值第23-24页
   (一) 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维护财产占有关系,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第23页
   (二)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典型体现第23-24页
第二章 结构论第24-37页
 第一节 基本要件第24-34页
  一、主体要件——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财产的占有人第24-25页
   (一) 让与人须为该财产的占有人第24页
   (二) 让与人须无处分财产所有权的权利第24-25页
  二、主观方面要件——受让人须为善意第25-27页
   (一) 善意的意义第26页
   (二) 善意的举证责任负担及准据时点第26-27页
   (三) 恶意判断的司法意义第27页
  三、客体要件——标的物为法律允许流转的财产第27-31页
   (一) 标的物为动产的情形第27-29页
   (二) 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情形第29-31页
  四、客观方面要件——受让人须基于法律行为而有偿受让财产第31-34页
   (一) 善意取得必须基于法律行为才有可能发生第31-32页
   (二) 善意取得的交易行为应当是有偿行为第32-33页
   (三) 受让人须受让该财产,即受让人应实际占有受让财产第33-34页
 第二节 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第34-37页
  一、主体方面的规定——“无权处分人”第34-35页
  二、主观方面的规定——“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第35页
  三、客体方面的规定——“动产和不动产”第35-36页
  四、客观方面的规定——“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第36-37页
第三章 效能论第37-44页
 第一节 制度适用的基本效力第37-39页
  一、对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第37-38页
  二、对原所有权人的效力第38页
  三、对不法让与人的效力第38页
  四、例外情况第38-39页
 第二节 他物权善意取得适用浅论第39-44页
  一、关于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第39-41页
   (一) 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第39-40页
   (二) 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第40-41页
  二、关于留置权的善意取得第41-42页
   (一) 留置权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第41页
   (二) 谈谈对留置权善意取得的理解第41-42页
  三、关于抵押权的善意取得第42-44页
   (一) 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第42页
   (二) 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第42-44页
结论第44-45页
参考文献第45-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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