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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导论第1-7页
一  预测性信息的界定及其披露制度的价值第7-12页
 (一) 预测性信息的界定第7-11页
  1 预测性信息的定义第7-8页
  2 预测性信息的内容第8-9页
  3 预测性信息的分类第9页
  4 预测性信息的价值第9-11页
 (二) 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价值第11-12页
二  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框架第12-18页
 (一)“安全港”制度第12-13页
 (二) 表明警示理论第13-15页
 (三) 及时更新先前披露的预测性信息的义务第15-18页
三 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国际比较第18-21页
 (一) 美国法定安全港制度(Statutory Safe Harbor)的诞生及其评价第18-19页
 (二) 法定安全港制度在实践中的不足第19-21页
  1 不是所有的披露人都可以受到保护第19-20页
  2 不能保护所有种类的预测性陈述第20页
  3 表明警示理论受到司法实践的挑战第20-21页
  4 更新义务仍然被排除在外第21页
四  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现存问题第21-25页
 (一) 我国的立法现状第22-23页
  1 发行市场中出现的有关规定第22页
  2 交易市场中出现的有关规定第22-23页
 (二) 我国立法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23-25页
五  完善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建议第25-26页
 (一) 建立中国的“安全港”制度第25-26页
 (二) 采用表明警示理论第26页
 (三) 谨慎引入预测性信息的更新义务第26页
结论第26-28页
参考文献第28-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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