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 第1-12页 |
第一章 对调解制度及其历史沿革的再认识 | 第12-15页 |
一、 调解制度的概念和性质 | 第12-13页 |
二、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对该沿革的认识 | 第13-15页 |
第二章 现行调解制度中存在的弊端 | 第15-20页 |
一、 立法上的不完善 | 第15-17页 |
(一) 将“事实清楚,分清是非”作为调解制度的原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限制了调解制度功能的发挥,缩小了适用范围 | 第15页 |
(二) 法律规定上的漏洞造成了当事人滥用反悔权 | 第15-16页 |
(三) 由于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对生效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条件既笼统又难以实现,致使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困难 | 第16页 |
(四) 法律赋予法官在同一个案件中身兼调解者和裁判者的双重身份造成了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自愿性难以保证 | 第16页 |
(五)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调解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简单,实际操作性不强 | 第16-17页 |
二、 实务中的缺陷 | 第17-20页 |
(一) 当前正在大力推进的司法改革弱化了调解制度 | 第17页 |
(二) 受调解结案能给法官的工作带来便利的影响,法官对调解产生了偏好 | 第17-18页 |
(三) 审判机关内部的一些规章制度制约了调解工作的进行 | 第18页 |
(四) 诉讼成本的增加和新类型案件的增多加大了调解工作的难度 | 第18-19页 |
(五) 人民法院人员结构的变化和法官对某些司法制度理解的偏差造成了调解结案数量的下降和效果的差强人意 | 第19-20页 |
第三章 调解制度的存在价值 | 第20-26页 |
一、 回顾历史,调解制度与我国传统的“无讼”思想相一致 | 第20-21页 |
二、 驻足当前,调解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 第21-23页 |
(一) 各类民事纠纷所引发的民事诉讼具有调解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 第21-22页 |
(二) 调解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过程 | 第22页 |
(三) 调解是实现司法效率和效益的有效途径 | 第22-23页 |
(四) 调解能够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结合,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主要渠道 | 第23页 |
(五) 调解有利于缓解案件数量激增、类型变化和人民法院审判资源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 | 第23页 |
三、 展望未来,调解制度对我国今后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 第23-26页 |
(一) 做好调解工作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客观需要 | 第24页 |
(二) 调解制度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能够促进这一经济制度的健康发展 | 第24-26页 |
第四章 在现有框架内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构想 | 第26-32页 |
一、 取消将“事实清楚,分清是非”作为调解制度的原则之一,还调解制度应有之意 | 第26-27页 |
二、 针对当事人任意行使反悔权的现象,规定达成的调解协议在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第27页 |
三、 细化和扩大对调解结案的案件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加强对调解工作的审判监督 | 第27-28页 |
四、 扩大应当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范围,规范庭前调解工作的时限、次数 | 第28-29页 |
(一) 扩大应当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范围 | 第28页 |
(二) 规范庭前调解工作的时限、次数 | 第28-29页 |
五、 赋予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与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第29页 |
六、 改革诉讼费收取办法,鼓励当事人积极选择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 第29-30页 |
七、 取消人民法院内部制定的不合理的考核制度,设置法官执业自律机构 | 第30页 |
(一) 取消人民法院内部制定的不合理的考核制度 | 第30页 |
(二) 设置法官执业自律机构 | 第30页 |
八、 规范调解的启动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在调解与判决程序选择权上的自愿性 | 第30-31页 |
九、 简化调解书的内容,缩短制作时间,充分体现调解制度快捷的优势 | 第31-32页 |
第五章 增强法官素质,提高调解艺术之构想 | 第32-40页 |
一、 提高认识,深刻领会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 第32-33页 |
二、 增强素质,提升应对各类民事案件的综合能力 | 第33-36页 |
(一) 在审判工作中必须有政治意识 | 第33页 |
(二) 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广博的社会知识及生活常识 | 第33-34页 |
(三) 具备高度的洞察力和灵敏的思维 | 第34页 |
(四) 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稳定的情绪 | 第34页 |
(五) 提高语言表达能力 | 第34-35页 |
(六) 适时行使释明权 | 第35页 |
(七) 树立良好的外在形象,约束自己的业外活动 | 第35-36页 |
三、 抓住时机,相机而行,适时而动,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 | 第36-37页 |
(一) 抓紧立案后至开庭审理前的时间,对应当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及时进行调解 | 第36页 |
(二) 把握庭审中的每个阶段,积极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 | 第36页 |
(三) 不放弃庭审结束至宣判之前的最后时机 | 第36-37页 |
(四) 对时机的把握又不完全局限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 | 第37页 |
四、 把握心理,借助外力,充分体现调解工作以人为本 | 第37-39页 |
(一) 针对当事人不同的性格、性别、年龄、职业、知识层次等特点,因人而异,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 | 第37-38页 |
(二) 注意换位思考,加强彼此的理解和沟通 | 第38页 |
(三) 给予当事人充分表达的机会 | 第38页 |
(四) 适当邀请当事人的亲属、朋友,特别是其信服的人出面进行工作,运用亲情、友情、威信等力量影响当事人,促使其转变观念达成协议 | 第38页 |
(五) 针对不同的案情,选择时机到“现场”进行调解 | 第38-39页 |
五、 扩大效果,将法官的工作向案件审结后延伸 | 第39-40页 |
结论 | 第40-41页 |
主要参考资料 | 第41-43页 |
后记 | 第4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