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S | 第6-11页 |
引言 | 第11-12页 |
第一部分 贪污罪共同犯罪立法概述 | 第12-17页 |
一、外国和其他地区贪污罪共同犯罪与身份的立法及理论概述 | 第12-15页 |
(一) 日本刑法理论的观点 | 第13页 |
(二) 意大利刑法理论的观点 | 第13-14页 |
(三) 我国台湾省刑法理论的观点 | 第14页 |
(四) 澳门特别行政区刑法理论的观点 | 第14页 |
(五)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 | 第14-15页 |
二、新中国有关贪污罪共同犯罪和身份的刑事立法 | 第15-17页 |
第二部分 贪污罪共同犯罪中的混合主体问题 | 第17-24页 |
一、我国刑法对贪污罪混合主体规定的空缺 | 第17页 |
二、混合主体共同贪污犯罪定性的不同理论观点 | 第17-22页 |
(一) 主体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分别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相互配合、相互利用,共同实施贪污行为 | 第18页 |
(二) 具有特定身份者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侵犯公共财物 | 第18-19页 |
(三) 是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与国家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共同实施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 第19-22页 |
三、不具有身份者与特殊主体内外勾结的共同贪污行为的定性 | 第22-24页 |
(一) 不具有身份者与特殊主体共同实施贪污行为,前者利用后者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了公共财物 | 第23页 |
(二) 特殊主体教唆、帮助不具有身份者实施侵占、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 第23页 |
(三) 不具有身份者教唆、帮助特殊主体实施侵占、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 第23-24页 |
第三部分 对贪污罪共同犯罪问题的立法完善 | 第24-28页 |
一、根据国际公约,应当将贪污罪主体界定为“公职人员”或“公务员” | 第24-26页 |
(一) 现行规定将“国家工作人员”与“从事公务的人员”混为一谈,将“国家”职能扩大化 | 第24-25页 |
(二) “国家工作人员”不是标准的法律概念 | 第25页 |
(三) “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含义不明确,内容较为抽象,且用“公职人员”或“公务员”的称谓更具法律性、科学性、逻辑性和严密性 | 第25-26页 |
二、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应将有关由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共同构成的犯罪规定在刑法总则当中 | 第26-28页 |
结语 | 第28-29页 |
注释 | 第29-31页 |
参考文献 | 第31-34页 |
致谢 | 第3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