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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审查模式--从公权与私权的关系角度

摘要第1-8页
前言第8-10页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之行政确认性质第10-16页
 (一) 私法行为抑或公法行为?第10-11页
 (二) 司法行为抑或行政行为?第11页
 (三) 当属何种行政行为?第11-16页
  1. 房屋所有权登记不属于独立的模式化行政行为第12页
  2. 房屋所有权登记不属于行政许可第12-13页
  3. 房屋所有权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第13-16页
二、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调整与保留第16-20页
 (一) 公权力产生与其对私权利的作用第16-17页
 (二) 房屋所有权登记对私权利的调整与保留决定登记审查模式之适度性第17-19页
 (三) 登记审查之弥补公信力缺陷的目的要求审查尽量保证真实性第19-20页
三、现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查模式之缺陷第20-28页
 (一) 现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查模式之模糊规定——以《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为研究对象第21-22页
 (二) 实务界与理论界关于房屋登记审查模式存在的诸多争议第22-26页
  1. 司法判例的矛盾与冲突第23-25页
  2. 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存在的分歧第25页
  3. 理论界存在的争议第25-26页
 (三) 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弱力度调整第26-27页
 (四) 审查模式与登记机构应承担的责任不相符合第27-28页
四、对德国及北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模式的梳理与分析第28-34页
 (一) 德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审查模式的选择第28-30页
  1. 德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原则上采形式审查模式第28-29页
  2. 中国可否移植德国的登记审查模式第29-30页
 (二) 北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查模式——努力偏向实质审查第30-34页
  1.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之审查模式第31-32页
  2.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之审查模式第32-33页
  3. 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之审查模式第33-34页
五、我国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查模式的制度建构第34-46页
 (一) 确立登记审查模式所需考虑的因素第34-38页
  1. 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调整与保留第34页
  2. 弥补公信力制度的缺陷第34-35页
  3. 私权意思自治的范围第35页
  4. 行政行为性质的行政确认行为第35-36页
  5. 审查程度不能追求绝对真实第36页
  6. 登记审查的成本与效率第36-37页
  7. 相关理论与制度的影响第37-38页
  8. 初始、转移、变更登记各自的特点及易产生的问题第38页
 (二) 我国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查模式之具体建构第38-43页
  1.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审查模式——适度的实质审查第38-39页
  2.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之审查模式——适度的实质审查与相关替代制度支持下的形式审查第39-42页
  3. 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之审查模式——适度的实质审查与相关替代制度支持下的形式审查第42-43页
 (三) 登记机构应根据审查模式确定错误登记时所承担的责任第43-46页
  1. 何种情况下应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第43-44页
  2. 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进一步划分第44-46页
结语第46-47页
参考文献第47-50页
致谢第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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