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8页 |
前言 | 第8-10页 |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之行政确认性质 | 第10-16页 |
(一) 私法行为抑或公法行为? | 第10-11页 |
(二) 司法行为抑或行政行为? | 第11页 |
(三) 当属何种行政行为? | 第11-16页 |
1. 房屋所有权登记不属于独立的模式化行政行为 | 第12页 |
2. 房屋所有权登记不属于行政许可 | 第12-13页 |
3. 房屋所有权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 第13-16页 |
二、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调整与保留 | 第16-20页 |
(一) 公权力产生与其对私权利的作用 | 第16-17页 |
(二) 房屋所有权登记对私权利的调整与保留决定登记审查模式之适度性 | 第17-19页 |
(三) 登记审查之弥补公信力缺陷的目的要求审查尽量保证真实性 | 第19-20页 |
三、现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查模式之缺陷 | 第20-28页 |
(一) 现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查模式之模糊规定——以《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为研究对象 | 第21-22页 |
(二) 实务界与理论界关于房屋登记审查模式存在的诸多争议 | 第22-26页 |
1. 司法判例的矛盾与冲突 | 第23-25页 |
2. 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存在的分歧 | 第25页 |
3. 理论界存在的争议 | 第25-26页 |
(三) 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弱力度调整 | 第26-27页 |
(四) 审查模式与登记机构应承担的责任不相符合 | 第27-28页 |
四、对德国及北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模式的梳理与分析 | 第28-34页 |
(一) 德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审查模式的选择 | 第28-30页 |
1. 德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原则上采形式审查模式 | 第28-29页 |
2. 中国可否移植德国的登记审查模式 | 第29-30页 |
(二) 北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查模式——努力偏向实质审查 | 第30-34页 |
1.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之审查模式 | 第31-32页 |
2.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之审查模式 | 第32-33页 |
3. 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之审查模式 | 第33-34页 |
五、我国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查模式的制度建构 | 第34-46页 |
(一) 确立登记审查模式所需考虑的因素 | 第34-38页 |
1. 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调整与保留 | 第34页 |
2. 弥补公信力制度的缺陷 | 第34-35页 |
3. 私权意思自治的范围 | 第35页 |
4. 行政行为性质的行政确认行为 | 第35-36页 |
5. 审查程度不能追求绝对真实 | 第36页 |
6. 登记审查的成本与效率 | 第36-37页 |
7. 相关理论与制度的影响 | 第37-38页 |
8. 初始、转移、变更登记各自的特点及易产生的问题 | 第38页 |
(二) 我国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查模式之具体建构 | 第38-43页 |
1.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审查模式——适度的实质审查 | 第38-39页 |
2.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之审查模式——适度的实质审查与相关替代制度支持下的形式审查 | 第39-42页 |
3. 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之审查模式——适度的实质审查与相关替代制度支持下的形式审查 | 第42-43页 |
(三) 登记机构应根据审查模式确定错误登记时所承担的责任 | 第43-46页 |
1. 何种情况下应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 第43-44页 |
2. 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进一步划分 | 第44-46页 |
结语 | 第46-47页 |
参考文献 | 第47-50页 |
致谢 | 第5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