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摘要 | 第4-5页 |
| ABSTRACT | 第5页 |
| 引言 | 第8-9页 |
|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概念、行使条件及性质 | 第9-14页 |
|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概念简析 | 第9-11页 |
|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条件 | 第11-12页 |
|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性质争议 | 第12-14页 |
| 二、有关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立法现状 与理论争议 | 第14-19页 |
| (一)我国立法沿革 | 第14-15页 |
| (二)学界理论观点 | 第15-19页 |
|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立法例解析 ——以德国、台湾地区为中心 | 第19-26页 |
| (一)德国、台湾地区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立法规定 | 第19-20页 |
| (二)德国、台湾地区取得时效制度的相关规定 | 第20-21页 |
| (三)德国、台湾地区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的衔接 | 第21-26页 |
| 1.德国民法中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制度的衔接 | 第21-24页 |
| 2.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中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制度的衔接 | 第24-26页 |
| 四、《民法总则》背景下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问题 | 第26-32页 |
| (一)关于《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观点评析 | 第26-29页 |
| 1.立法沿革 | 第26-27页 |
| 2.立法释义 | 第27-29页 |
| (二)关于《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项实施中的问题及解决路径 | 第29-32页 |
| 1.关于《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项实施中的问题 | 第29-30页 |
| 2. 关于《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项实施中问题的解决路径 | 第30-32页 |
| 五、《民法总则》背景下未登记的动产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问题 | 第32-38页 |
| (一)未登记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困境 | 第32-34页 |
| (二)未登记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解决路径 | 第34-38页 |
| 1.设立取得时效制度 | 第34-35页 |
| 2.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 第35-36页 |
| 3.对“搭桥模式”的思考 | 第36-38页 |
| 六、结 论 | 第38-39页 |
| 参考文献 | 第39-43页 |
| 致谢 | 第43-4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