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2-4页 |
ABSTRACT | 第4-6页 |
第一章 绪论 | 第9-21页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9-11页 |
一、中国电信运营商所提供的信息服务具有公共服务的属性 | 第10页 |
二、中国电信运营商面临的时代背景 | 第10-11页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第11-12页 |
一、改善电信运营商的公共服务职能 | 第11-12页 |
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电信监管体系 | 第12页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第12-14页 |
一、我国对于电信运营商公共服务职能及政府监管的研究概述 | 第13页 |
二、国外对于电信运营商公共服务职能及政府监管的研究概述 | 第13-14页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第14-18页 |
一、系统性思维的方法 | 第15页 |
二、实证分析的方法 | 第15-17页 |
三、理论分析的方法 | 第17-18页 |
第五节 理论创新 | 第18-21页 |
一、公共经济学有关公共物品供给的理论 | 第19页 |
二、政府微观规制及产业政策鼓励的理论 | 第19-20页 |
三、自身的工作实践 | 第20-21页 |
第二章 强化中国电信运营商公共服务职能的必要性 | 第21-30页 |
第一节 电信运营商的信息服务产品具有公共服务的属性 | 第21-24页 |
一、信息服务产品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 第21-22页 |
二、信息服务产品是人们实现无障碍沟通的桥梁和纽带 | 第22页 |
三、信息服务产品是推动社会前进和发展的重要力量 | 第22-24页 |
第二节 国有电信运营商具有的公共职能和社会责任 | 第24-27页 |
一、电信运营商属于自然垄断的国有企业 | 第24-25页 |
二、电信运营商应具有社会责任性投资 | 第25-26页 |
三、电信运营商是公共物品的提供者 | 第26-27页 |
第三节 对电信运营商的合理监管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 第27-30页 |
一、通过刚性微观规制实现对电信运营商的合理监管 | 第27-28页 |
二、通过产业政策鼓励实现对电信运营商的正确引导 | 第28-30页 |
第三章 国际电信运营商实现公共服务职能的主要做法及启示 | 第30-37页 |
第一节 德国和法国——通过技术创新降低电信服务的成本 | 第30-31页 |
第二节 韩国——产业政策催生下的全新电信公共服务 | 第31-32页 |
第三节 英国——通过市场化合作提供福利化的电信服务 | 第32-33页 |
第四节 美国——客户需求主导电信服务的供给 | 第33-34页 |
第五节 新加坡——通过立法保障信息服务供给的可持续性 | 第34-37页 |
第四章 我国电信运营商公共服务职能实现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 第37-47页 |
第一节 我国电信运营商公共服务职能实现中存在的问题 | 第37-40页 |
一、市场结构性失衡成为电信服务的瓶颈 | 第37-38页 |
二、电信企业的部分格式合同条款难舍“垄断情结” | 第38-39页 |
三、部分电信运营商常规服务不到位 | 第39页 |
四、电信收费透明度低 | 第39页 |
五、电信监管法律法规滞后 | 第39-40页 |
第二节 我国电信运营商未能实现公共服务职能的原因 | 第40-47页 |
一、电信市场结构性失衡的原因 | 第40-41页 |
二、绝对垄断造成缺乏竞争 | 第41页 |
三、电信常规服务不到位的原因 | 第41页 |
四、电信收费透明度低的原因 | 第41-43页 |
五、政府对电信运营商所提供服务质量缺乏有效的监督力度 | 第43-44页 |
六、中国电信运营商社会责任意识的缺失 | 第44-45页 |
七、电信运营商未与公安机关进行有效的配合 | 第45-47页 |
第五章 完善中国电信运营商公共服务职能的建议 | 第47-58页 |
第一节 加强政府监管以约束电信运营商的不合理行为 | 第48-52页 |
一、运用政府立法的监管 | 第48-50页 |
二、保障电信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 第50-51页 |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和倒查机制 | 第51-52页 |
第二节 运用政策激励电信运营商的公共意识 | 第52-54页 |
一、运用产业政策鼓励电信运营商加强的公共服务意识 | 第53页 |
二、运用产业政策重塑电信运营商在社会中的企业形象 | 第53-54页 |
第三节 鼓励社会和消费者监督 | 第54-58页 |
一、落实行业技术服务标准的反馈机制 | 第54-55页 |
二、运用媒体监督加强行业自律 | 第55-56页 |
三、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社会管理及案件侦察活动 | 第56-58页 |
结语 | 第58-59页 |
参考文献 | 第59-61页 |
致谢 | 第61-62页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第62-6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