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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利用中生态损害救济制度的构建

内容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9页
引言第9-11页
第一章 城市地下空间生态损害概述第11-21页
 一、城市地下空间概念界定第11-14页
  (一) 城市地下空间的含义第11-12页
  (二) 城市地下空间的双重法律属性第12-14页
 二、城市地下空间生态损害概念界定第14-19页
  (一)生态损害概念第14-16页
  (二) 生态损害与环境侵权损害的关系第16-18页
  (三) 城市地下空间生态损害的含义第18-19页
 三、城市地下空间损害的本质特性第19-21页
  (一) 损害形式的“双重性”第19页
  (二) 侵害对象的“同一性”第19-20页
  (三) 更强的不可逆性第20-21页
第二章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现状分析第21-24页
 一、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成为我国城市化的必然趋势第21-22页
  (一)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在城市化中的重要意义第21页
  (二) 21世纪是城市地下空间的世纪第21-22页
 二、我国城市地下空间生态损害现象频发第22-24页
第三章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生态损害救济制度存在空白第24-30页
 一、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方面的立法现状第24页
 二、我国城市地下空间生态损害处罚措施缺失第24-26页
  (一) 城市地下空间管理法规中生态损害处罚措施缺失第24-25页
  (二) 单行自然资源法中生态损害处罚措施缺失第25-26页
 三、我国城市地下空间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缺失第26-28页
  (一) 生态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缺失第26-27页
  (二) 生态损害赔偿范围缺失第27页
  (三) 生态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缺失第27-28页
 四、我国城市地下空间生态损害索赔程序缺失第28-30页
  (一) 城市地下空间生态损害环境公益诉讼程序缺失第28页
  (二) 城市地下空间生态损害环境公益诉讼辅助程序缺失第28-30页
第四章 国外生态损害救济制度评析及对我国城市地下空间生态损害救济的启示第30-38页
 一、国外生态损害救济制度的评析第30-35页
  (一) 美国第30-33页
  (二) 欧盟第33-35页
 二、国外生态损害救济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第35-38页
  (一) 城市地下空间生态损害救济需要明确责任归责原则第35页
  (二) 城市地下空间生态损害救济需要确立环境公益诉讼第35-36页
  (三) 城市地下空间生态损害救济需要引入社会化救济措施第36-38页
第五章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生态损害救济制度的构建第38-50页
 一、生态损害救济的路径探讨第38-40页
  (一) 救济路径争议第38-39页
  (二) 本文救济路径之选择第39-40页
 二、确立城市地下空间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第40-44页
  (一) 明确生态损害归责原则第40-41页
  (二) 明确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第41-43页
  (三) 明确责任方式第43-44页
 三、确立城市地下空间生态损害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第44-47页
  (一) 适当扩大权利请求主体的范围第44-45页
  (二) 厘定损害赔偿范围第45-46页
  (三) 设置诉前禁止令第46页
  (四) 确立专门的评估程序第46-47页
 四、建立城市地下空间生态损害社会化救济制度第47-50页
  (一) 建立城市地下空间生态损害补偿专项基金制度第47-48页
  (二) 建立城市地下空间生态损害赔偿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第48-50页
结语第50-51页
参考文献第51-54页
谢辞第54-55页
个人简历与在学期间研究成果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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