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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协同立法研究

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7页
目录第7-9页
引言第9-12页
 一、研究目的第9页
 二、研究意义第9-10页
 三、研究现状第10-11页
 四、研究方法第11页
 五、研究的创新点第11-12页
第一章 理论基础:环境协作立法与协同立法概述第12-21页
 一、 环境协作立法概述第12-16页
  (一) 协作立法第12-15页
  (二) 环境协作立法第15-16页
 二、 环境协同立法概述第16-21页
  (一) 协同立法第16-18页
  (二) 环境协同立法第18-21页
第二章 现实基础: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立法现状第21-30页
 一、 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环境立法概况第21-26页
  (一) 重点生态功能区概况第21-22页
  (二) 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环境立法概况第22-26页
 二、 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环境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第26-28页
  (一) 立法突显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缺乏全局观念第26页
  (二) 缺乏综合生态管理理念第26-27页
  (三) 行政气息浓厚,公众参与不足第27-28页
 三、 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协同立法的必要性第28-30页
  (一) 综合生态管理的需要第28页
  (二) 解决地方环境立法冲突的需要第28-29页
  (三) 克服环境协作立法局限性的需要第29-30页
第三章 域外经验: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协同立法的借鉴第30-39页
 一、 美国第30-33页
  (一) 美国环境立法简介第30-31页
  (二) 州际协定第31-33页
 二、 欧盟第33-36页
  (一) 欧盟环境立法简介第33-34页
  (二) 欧盟立法及其协调机制第34-36页
 三、 国外经验对我国环境协同立法的启示第36-39页
  (一) 区域环境协同立法要明确立法权限第37页
  (二) 区域环境协同立法不必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第37页
  (三) 区域环境协同立法应坚持契约理念第37-38页
  (四) 区域环境协同立法可以设置专门的协调机构第38页
  (五) 区域环境协同立法应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第38-39页
第四章 对策思考: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协同立法的原则与模式第39-48页
 一、 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协同立法的基本原则第39-41页
  (一) 法制统一原则第39页
  (二) 行政区划稳定原则第39-40页
  (三) 互利共赢原则第40页
  (四) 公众参与原则第40-41页
 二、 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协同立法模式第41-48页
  (一) 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协同立法的主体第41-43页
  (二) 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协同立法的主要内容第43-45页
  (三) 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协同立法的运行机制第45-48页
结论第48-49页
参考文献第49-52页
致谢第52-53页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第53-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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