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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研究--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二、三款的分析

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8页
引言第8-10页
一、网络侵权中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第10-17页
 (一)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界定第10-11页
 (二) 过错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第11-14页
 (三) 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连带责任的性质第14-17页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通知与取下”规则第17-24页
 (一) 关于“通知”的几个方面第17-19页
  1. 通知的发出主体第17页
  2. 通知的基本内容第17-19页
  3. 通知的有效形式第19页
 (二) 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判断第19-21页
  1. “及时”的判断第19-20页
  2. “必要措施”的判断第20-21页
 (三) 披露“通知”的义务及要求担保的权利第21-22页
 (四) 关于损害的扩大部分第22页
 (五) “通知与取下”规则下的免责事由第22-24页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知道”规则第24-26页
 (一) 知道的法律涵义分析第24-25页
 (二)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的判断第25-26页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后的追偿权及完善第26-28页
 (一) 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后的追偿权第26页
 (二) 最终责任人的确定第26-28页
结语第28-29页
参考文献第29-32页
致谢第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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