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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证的刑法规制--《刑法》第306条的适用与思考

摘要第1-3页
Abstract第3-6页
引论第6-8页
第一章 《刑法》第306条之适用分析第8-16页
 一、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构成特征第8-12页
  (一) 客体要件第8-9页
  (二) 客观要件第9-10页
  (三) 主体要件第10-11页
  (四) 主观方面第11-12页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认定的几个界限问题第12-15页
  (一) 与非罪的界限第12-13页
  (二) 本罪与他罪的界限第13-15页
 三、《刑法》第306条刑罚的适用第15-16页
第二章 《刑法》第306条之缺陷分析第16-24页
 一、《刑法》第306条设置不合理第16-22页
  (一) 立法理念方面的局限第16-17页
  (二) 法条规定方面的不科学第17-22页
 二、该法条与刑法第307条在内容上重叠第22-24页
第三章 完善相关制度,取消《刑法》第306条第24-39页
 一、在实体法上,整合《刑法》第306条和307条,完善惩治妨害证据犯罪的立法第24页
 二、在程序法上,设立证据开示制度、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并完善现行的律师辩护制度第24-38页
  (一) 设立证据开示制度第24-26页
  (二) 完善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制度第26-30页
  (三) 完善现行的律师辩护制度第30-38页
 三、强化律师职业道德,提高律师执业能力第38-39页
结语第39-40页
参考文献第40-43页
致谢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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