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8页 |
前言 | 第8-9页 |
第一章 缓刑制度概述 | 第9-18页 |
第一节 缓刑制度的起源 | 第9-10页 |
一、英美法系国家缓刑制度的起源 | 第9-10页 |
二、大陆法系国家缓刑制度的起源 | 第10页 |
第二节 缓刑制度的种类 | 第10-11页 |
一、暂缓宣告制 | 第10-11页 |
二、暂缓执行制 | 第11页 |
第三节 缓刑制度的价值 | 第11-14页 |
一、在实现刑罚的功能方面所体现的价值 | 第12页 |
二、在达到刑罚的目的方面所体现的价值 | 第12-13页 |
三、缓刑制度自身的独特价值 | 第13-14页 |
第四节 我国的缓刑制度 | 第14-18页 |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起源 | 第14-15页 |
二、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缓刑制度 | 第15页 |
三、我国司法实践中新出现的缓刑种类 | 第15-18页 |
第二章 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 | 第18-26页 |
第一节 缓刑制度适用的形式要件 | 第18-22页 |
一、刑种要件 | 第18-19页 |
二、刑期要件 | 第19-21页 |
三、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要件 | 第21-22页 |
第二节 缓刑制度适用的实质要件 | 第22-24页 |
一、对“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合理性分析 | 第23页 |
二、对“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正确理解 | 第23-24页 |
第三节 缓刑制度适用的排除 | 第24-26页 |
一、累犯不得适用缓刑 | 第24页 |
二、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罪的缓刑适用的排除 | 第24-26页 |
第三章 我国缓刑的监督考察制度 | 第26-32页 |
第一节 缓刑监督考察的主体 | 第26-28页 |
一、我国缓刑监督考察主体设置的合理性分析 | 第26-27页 |
二、社区矫正实践对监督考察主体的变更 | 第27-28页 |
第二节 缓刑监督考察的期限 | 第28-29页 |
一、我国缓刑监督考察期限的一般规定 | 第28-29页 |
二、缓刑监督考察期限的变更 | 第29页 |
第三节 缓刑监督考察的内容 | 第29-32页 |
一、我国法律对缓刑监督考察内容的规定及不足 | 第30页 |
二、社区矫正实践对缓刑监督考察内容的补充 | 第30-32页 |
第四章 我国缓刑的撤销制度 | 第32-37页 |
第一节 再犯新罪和发现漏罪时缓刑的撤销 | 第32-33页 |
一、对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的处理 | 第32-33页 |
二、漏罪与已判决之罪是否属于同种罪不影响缓刑的撤销 | 第33页 |
三、漏罪属于犯罪人自首或者坦白时,缓刑的撤销 | 第33页 |
第二节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管规定,情节严重时缓刑的撤销 | 第33-35页 |
一、应当对“情节严重”从严把握 | 第33-34页 |
二、对“情节严重”的具体判断 | 第34-35页 |
第三节 缓刑撤销后再次适用缓刑问题的探讨 | 第35-37页 |
一、关于再次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 | 第35页 |
二、对我国缓刑撤销后再次适用缓刑的分析 | 第35-37页 |
第五章 对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几点建议 | 第37-46页 |
第一节 扩大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缓刑适用 | 第37-38页 |
一、扩大对未成年犯罪人缓刑适用的依据 | 第37-38页 |
二、增加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的缓刑类型 | 第38页 |
第二节 增设罚金刑缓刑 | 第38-40页 |
一、罚金刑缓刑的价值 | 第38-39页 |
二、我国不宜对适用罚金刑缓刑的罚金数额予以限制 | 第39-40页 |
三、与罚金刑缓刑的设立相关的一个问题 | 第40页 |
第三节 改进缓刑制度之相关程序 | 第40-42页 |
一、缓刑适用程序的改进 | 第40-42页 |
二、缓刑撤销程序的改进 | 第42页 |
第四节 完善缓刑监督考察制度 | 第42-46页 |
一、由司法行政机关担任缓刑监督考察的主体 | 第42-43页 |
二、增加延长缓刑监督考察期限的规定 | 第43-44页 |
三、增设缓刑负担与缓刑指示 | 第44-46页 |
结语 | 第46-50页 |
后记 | 第5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