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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私法中的平行诉讼

引言第1-10页
第一章 平行诉讼概述第10-16页
 一、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概念及意义第10-11页
 二、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第11页
 三、 平行诉讼的概念及产生的原因第11-13页
 四、 平行诉讼的类型第13-14页
 五、 平行诉讼的利弊第14-16页
第二章 各国关于平行诉讼的法律制度第16-30页
 一、 英国关于平行诉讼的法律制度第16-20页
  (一) 中止诉讼第16-19页
  (二) 发布禁诉命令第19-20页
 二、 美国关于平行诉讼的法律制度第20-26页
  (一) 不方便法院原则第20-22页
  (二) 未决诉讼原则第22-24页
  (三) 禁诉命令第24-26页
 三、 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关于平行诉讼的法律制度第26-27页
  (一) 德国第26-27页
  (二) 瑞士第27页
 四、 对各国关于平行诉讼的规制理论的评价第27-30页
  (一) 对英国、美国规制理论的评价第27-29页
  (二) 对大陆法系国家规制理论的评价第29-30页
第三章 国际条约中关于平行诉讼的法律制度第30-37页
 一、 1968年欧洲共同体《关于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及判决执行公约》(简称布鲁塞尔公约)第30-32页
 二、 1971年《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民事和商事判决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第32页
 三、 1988年《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和判决执行公约》(简称卢迦诺公约)第32-33页
 四、 2000年《欧盟理事会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则》第33-34页
 五、 1999年10月30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公约(草案)》(简称公约草案)第34-37页
第四章 我国关于平行诉讼的制度及立法选择第37-46页
 一、 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及司法实践第37-40页
  (一) 我国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第37-38页
  (二) 我国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中平行诉讼的司法实践第38-39页
  (三) 我国关于国内平行诉讼的规定第39-40页
  (四) 对我国上述现状的分析第40页
 二、 我国缔结的双边条约中关于平行诉讼的相关规定第40-41页
 三、 我国在平行诉讼问题上的立法选择第41-46页
  (一) 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第42-44页
  (二) 采用承认预期理论中止我国的诉讼第44-45页
  (三) 坚持我国的专属管辖第45页
  (四) 尽可能的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第45页
  (五) 坚持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国际协调第45-46页
第五章 我国内地与港澳地区关于平行诉讼的协调第46-51页
 一、 内地与港澳地区的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及协调第46-48页
 二、 内地与香港关于平行诉讼的立法建议第48-51页
  (一) 内地与香港关于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不同规定第48-49页
  (二) 内地与香港解决平行诉讼的立法选择第49-51页
结论第51-52页
参考文献第52-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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