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 第1-5页 |
ABSTRACT | 第5-11页 |
引言 | 第11-17页 |
案例一:人民政协在建国史上的重要地位 | 第11-12页 |
案例二:人民政协提案在中国民主决策中的若干重要事件 | 第12-13页 |
案例三:人民政协参与国家立法的若干重大事件 | 第13-14页 |
案例四:人民政协参与国家经济、社会建设的若干重大事件 | 第14-15页 |
案例五:人民政协在国家外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 第15-17页 |
第一章 导论 | 第17-20页 |
一、人民政协行使职能的方式及开展民主监督的方式与性质 | 第17-18页 |
二、研究人民政协之宪政定位的意义 | 第18页 |
三、本文之研究方法 | 第18-20页 |
第二章 人民政协宪政定位的文本依据 | 第20-24页 |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对人民政协性质地位的规定 | 第20-21页 |
(一) 《共同纲领》的历史和法律地位 | 第20-21页 |
(二) 《共同纲领》对人民政协的性质、组成、职权的规定 | 第21页 |
二、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法律依据 | 第21-24页 |
(一) 宪法文本对人民政协的定位 | 第21-22页 |
(二) 《公务员法》将人民政协机构国家化 | 第22-24页 |
第三章 人民政协宪政定位的法理依据 | 第24-42页 |
一、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的性质确立了人民政协之作为制宪会议的地位 | 第24-25页 |
二、人民政协之国家机构体系中地位已由中国宪法惯例所确认 | 第25-31页 |
(一) 宪法惯例的功能与效力 | 第26-27页 |
(二) 我国宪法惯例的表现形式 | 第27-29页 |
(三) 中共中央文件、《政协章程》等规范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论述是有关宪法惯例运作的重要依据 | 第29-31页 |
三、人民政协是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主要载体 | 第31-33页 |
(一)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与商议式民主 | 第31-32页 |
(二) 人民政协是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主要载体 | 第32-33页 |
四、人民政协具有强化中国政权合法性的重要功能 | 第33-42页 |
(一) 马克思·韦伯关于合法统治的基本观点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 第33-34页 |
(二) 人民政协的存在与发展强化了国家政权的合法性 | 第34-42页 |
结论 | 第42-43页 |
参考文献 | 第43-4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