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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立法选择

中文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10页
引言第10-11页
一、不动产登记的功能与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设立第11-13页
 (一) 不动产登记的功能第11-12页
 (二) 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设立第12-13页
二、不动产登记机关设立的国外(地区)立法例考察第13-15页
 (一) 德国、瑞士的不动产登记机关第13-14页
 (二) 法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机关第14-15页
 (三) 英国、澳大利亚的不动产登记机关第15页
三、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现状及缺陷第15-20页
 (一) 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现状第15-18页
 (二) 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设立的缺陷第18-20页
四、我国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理论学说及其争议第20-27页
 (一) 司法机关(指法院)统一登记说第20-23页
 (二) 行政机关统一登记说第23-25页
 (三) 公证机关统一登记说第25-27页
五、选择公证机关作为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理论依据第27-30页
 (一) 选择公证机关作为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符合登记的功能与任务第27-28页
 (二) 选择公证机关作为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符合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第28页
 (三) 选择公证机关作为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是不动产交易公平与安全的内在要求第28-30页
六、公证机关作为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可行性分析第30-48页
 (一) 作为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公证机关的性质与职责第30-33页
 (二) 作为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公证机关的登记程序第33-43页
 (三) 作为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公证机关的法律责任第43-48页
结语第48-49页
参考文献第49-52页
后记第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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