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解释中的立法原意
摘要 | 第2-4页 |
abstract | 第4-5页 |
导言 | 第8-11页 |
一、研究现状与问题的提出 | 第8-10页 |
二、研究价值与研究方法 | 第10-11页 |
第一章 立法原意是否存在 | 第11-20页 |
第一节 对于“立法原意”的理解 | 第11-15页 |
一、方法论解释学对“立法原意”的理解更为合理 | 第11-13页 |
二、立法原意应为立法者立法之初的本意 | 第13-15页 |
第二节 对于“立法者”的理解 | 第15-19页 |
一、抽象之立法者并不具备成为立法者的基本属性 | 第15-16页 |
二、具体之立法者与对其的批判 | 第16-17页 |
三、对于立法者不具有统一原意批判的回应 | 第17-19页 |
第三节 立法原意存在 | 第19-20页 |
第二章 刑法解释之立场选择 | 第20-25页 |
第一节 折衷解释论无法调和主、客观解释的矛盾 | 第20-21页 |
第二节 客观解释论的存在的问题 | 第21-23页 |
一、在含混、模糊的概念中不存在通常含义 | 第21-22页 |
二、客观解释论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 第22-23页 |
第三节 主观解释论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我国法治进程 | 第23-25页 |
第三章 在刑法解释中把握立法原意的方式和限制 | 第25-35页 |
第一节 对于作品“原意”的获得 | 第25-26页 |
第二节 把握立法原意的方式和限制 | 第26-35页 |
一、坚持全面的、历史的视角来把握立法原意 | 第27-30页 |
二、应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以限制过度寻求立法原意 | 第30-33页 |
三、对于无法寻求立法原意批判的回应 | 第33-35页 |
结语 | 第35-37页 |
参考文献 | 第37-4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