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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身份不明被害人死亡赔偿诉讼之适格原告--以东莞救助基金办公室诉吕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纠纷案为例

内容摘要第6-8页
Abstract第8-9页
引言第11-12页
一、案件基本情况第12-15页
    (一)案由与案情简介第12-13页
    (二)争议焦点与分歧意见第13-15页
二、相关问题之法理分析第15-26页
    (一)身份不明被害人之死亡赔偿诉讼的必要性与困境第15-18页
    (二)死亡赔偿金的属性争议及定位第18-23页
    (三)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内涵界定与适格标准第23-26页
三、本案分析与结论第26-31页
    (一)一审裁判结论第26-28页
    (二)二审分歧意见第28-29页
    (三)高院批示立场第29页
    (四)本文观点第29-31页
四、本案研究的启示第31-42页
    (一)为身份不明被害人死亡赔偿诉讼确定适格原告的制度必要性第31-33页
    (二)诉讼担当之制度方案的比较与取舍第33-37页
    (三)将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确立为适格原告的法理可行性第37-38页
    (四)支撑性程序规则的确立与优化第38-42页
结语第42-43页
参考文献第43-45页
致谢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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