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7页 |
导论 | 第7-10页 |
第一节 学界的研究现状与不足 | 第7-8页 |
第二节 本文的研究重点 | 第8-10页 |
第一章 案例指导制度在中国的实践及存在的问题 | 第10-18页 |
第一节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运行现状 | 第10-16页 |
一、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参照典型案例审理案件的调研报告 | 第10-12页 |
二、关于广东法院系统法官如何参考先前案例的专项调查 | 第12-15页 |
三、三级法院关于制度建设的重要探索 | 第15页 |
四、高层司法改革的导向 | 第15-16页 |
第二节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第16-18页 |
一、亟需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效力 | 第16页 |
二、亟需确定有权发布指导性案例的主体 | 第16-17页 |
三、亟需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案例选编、公布和废止制度 | 第17-18页 |
第二章 案例与判例制度比较点的寻找——以两个官方公布的案例为蓝本 | 第18-27页 |
第一节 香港的判例法实践:孙尔媃诉卢静、卢乾、卢昆索偿案 | 第18-21页 |
第二节 《公报》案例: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江职务侵占案 | 第21-24页 |
一、裁判摘要 | 第21-22页 |
二、基本案情和争议焦点 | 第22页 |
三、一审判决理由 | 第22-23页 |
四、检察院抗诉理由 | 第23页 |
五、二审判决理由 | 第23-24页 |
第三节 两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 第24-27页 |
一、依据的法律渊源不同 | 第25页 |
二、法官的司法能动性不同 | 第25-27页 |
第三章 相关国家/地区判例制度概述 | 第27-36页 |
第一节 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 | 第27-30页 |
一、区别技术与法官法 | 第27-28页 |
二、判例的拘束力 | 第28-29页 |
三、判例的公布 | 第29-30页 |
第二节 香港地区的判例法制度 | 第30-33页 |
一、审判独立与法官制度 | 第31-32页 |
二、判例的效力层级与判例汇编 | 第32-33页 |
第三节 德国的判例制度 | 第33-36页 |
一、判例的拘束力 | 第33-34页 |
二、判例的公布 | 第34-36页 |
第四章 中国无法适用判例法的原因探析 | 第36-41页 |
第一节 运行判例法或判例制度的前提条件 | 第36-37页 |
一、法院要具有一定程度的造法权限 | 第36页 |
二、要有熟练掌握区别技术的法官群体,并且有司法独立制度作为保障 | 第36页 |
三、形成一套及时准确的判例编纂和公布制度 | 第36-37页 |
第二节 中国不具备适用判例法的基本条件 | 第37-41页 |
一、法官没有造法权,法官造法的行为与宪法相违背 | 第37页 |
二、法官无法掌握区别技术,并且尚不具备进行造法的社会威望 | 第37-38页 |
三、指导性案例数量十分有限,不成规模 | 第38-41页 |
第五章 指导性案例的性质——司法解释的新形式 | 第41-46页 |
第一节 必要性分析 | 第42-44页 |
一、补充当前司法解释“事后解释”与“具体法律解释”不足的情形 | 第42页 |
二、弥补司法解释的“时滞性”缺陷 | 第42-44页 |
第二节 可行性分析 | 第44-46页 |
一、个案解释应当成为司法解释的最基本形式 | 第44页 |
二、有利于节约改革成本,防范违宪风险 | 第44-46页 |
结论 | 第46-47页 |
参考资料 | 第47-4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