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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导制度与判例法制度的比较研究--论指导性案例的性质与效力

摘要第1-7页
导论第7-10页
 第一节 学界的研究现状与不足第7-8页
 第二节 本文的研究重点第8-10页
第一章 案例指导制度在中国的实践及存在的问题第10-18页
 第一节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运行现状第10-16页
  一、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参照典型案例审理案件的调研报告第10-12页
  二、关于广东法院系统法官如何参考先前案例的专项调查第12-15页
  三、三级法院关于制度建设的重要探索第15页
  四、高层司法改革的导向第15-16页
 第二节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16-18页
  一、亟需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效力第16页
  二、亟需确定有权发布指导性案例的主体第16-17页
  三、亟需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案例选编、公布和废止制度第17-18页
第二章 案例与判例制度比较点的寻找——以两个官方公布的案例为蓝本第18-27页
 第一节 香港的判例法实践:孙尔媃诉卢静、卢乾、卢昆索偿案第18-21页
 第二节 《公报》案例: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江职务侵占案第21-24页
  一、裁判摘要第21-22页
  二、基本案情和争议焦点第22页
  三、一审判决理由第22-23页
  四、检察院抗诉理由第23页
  五、二审判决理由第23-24页
 第三节 两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第24-27页
  一、依据的法律渊源不同第25页
  二、法官的司法能动性不同第25-27页
第三章 相关国家/地区判例制度概述第27-36页
 第一节 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第27-30页
  一、区别技术与法官法第27-28页
  二、判例的拘束力第28-29页
  三、判例的公布第29-30页
 第二节 香港地区的判例法制度第30-33页
  一、审判独立与法官制度第31-32页
  二、判例的效力层级与判例汇编第32-33页
 第三节 德国的判例制度第33-36页
  一、判例的拘束力第33-34页
  二、判例的公布第34-36页
第四章 中国无法适用判例法的原因探析第36-41页
 第一节 运行判例法或判例制度的前提条件第36-37页
  一、法院要具有一定程度的造法权限第36页
  二、要有熟练掌握区别技术的法官群体,并且有司法独立制度作为保障第36页
  三、形成一套及时准确的判例编纂和公布制度第36-37页
 第二节 中国不具备适用判例法的基本条件第37-41页
  一、法官没有造法权,法官造法的行为与宪法相违背第37页
  二、法官无法掌握区别技术,并且尚不具备进行造法的社会威望第37-38页
  三、指导性案例数量十分有限,不成规模第38-41页
第五章 指导性案例的性质——司法解释的新形式第41-46页
 第一节 必要性分析第42-44页
  一、补充当前司法解释“事后解释”与“具体法律解释”不足的情形第42页
  二、弥补司法解释的“时滞性”缺陷第42-44页
 第二节 可行性分析第44-46页
  一、个案解释应当成为司法解释的最基本形式第44页
  二、有利于节约改革成本,防范违宪风险第44-46页
结论第46-47页
参考资料第47-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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