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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建我国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的研究

致谢第5-6页
摘要第6-7页
ABSTRACT第7-8页
1 引言第11-12页
2 我国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限额赔偿的立法现状与反思第12-17页
    2.1 我国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第12页
    2.2 原有限额赔偿条款废止的缘由第12-17页
        2.2.1 原有条款适用的合法性和法律效力受到质疑第12-13页
        2.2.2 限额赔偿的例外规定缺失第13-14页
        2.2.3 赔偿限额过低且设置不科学第14-15页
        2.2.4 司法实践中弃用了这一限额赔偿条款第15-17页
3 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的合理性分析第17-23页
    3.1 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第17-21页
        3.1.1 限额赔偿制度有利于保护铁路运输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第17-19页
        3.1.2 限额赔偿制度是法律公平与效率原则相统一的需要第19-20页
        3.1.3 实行限额赔偿制度是经济法社会本位属性的体现第20页
        3.1.4 限额赔偿通过体现过错在无过错责任中的影响实现法律的正当社会行为导向第20-21页
    3.2 限额赔偿制度设立的可行性基础第21-23页
        3.2.1 限额赔偿制度的设立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和社会基础第21-22页
        3.2.2 限额赔偿的标准可合理确定第22-23页
4 限额赔偿制度的国内外立法借鉴第23-34页
    4.1 国内其他运输行业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第23-26页
        4.1.1 海上运输人身损害赔偿限额规定第23-24页
        4.1.2 航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限额规定第24-25页
        4.1.3 对海上和航空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规定的分析总结第25-26页
    4.2 国际条约中的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第26-29页
        4.2.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相关国际公约第26-27页
        4.2.2 航空运输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的相关国际公约第27-29页
    4.3 其他国家和地区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限额的立法借鉴第29-31页
        4.3.1 欧盟铁路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第29页
        4.3.2 德国铁路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第29-30页
        4.3.3 我国台湾地区铁路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第30-31页
    4.4 其他国家和地区限额赔偿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第31-34页
        4.4.1 立法规定了责任限额赔偿制度适用的除外规定第31页
        4.4.2 计算方法上多采用特别提款权第31-32页
        4.4.3 赔偿限额的“额度”不断修正提高第32页
        4.4.4 设置保险制度等配套机制第32-34页
5 重建我国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的建议第34-47页
    5.1 在《铁路法》中确立限额赔偿制度第34-35页
    5.2 明确限额赔偿制度的适用限制第35-37页
        5.2.1 铁路运输企业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排除适用限额赔偿第35-36页
        5.2.2 规范第三人侵权时限额赔偿制度的适用第36-37页
    5.3 确定合理的限额赔偿计算标准第37-40页
        5.3.1 确定科学的赔偿限额考虑因素及计算方式第37-39页
        5.3.2 设立合理的限额制定和调整的程序制度第39-40页
    5.4 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限额的配套制度第40-47页
        5.4.1 增设铁路运输企业强制责任保险第40-44页
        5.4.2 设立铁路交通事故专项救助基金第44-47页
6 结论第47-48页
参考文献第48-50页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第50-52页
学位论文数据集第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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