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4-5页 |
ABSTRACT | 第5-6页 |
引言 | 第9-11页 |
一、A市检察机关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现状 | 第11-16页 |
(一) 保证了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侦查取证争取了时间 | 第14页 |
(二) 增加心理压力,突破心理防线,侦破效果明显 | 第14页 |
(三) 严格适用程序,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 第14-16页 |
二、检察机关较少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原因探析 | 第16-19页 |
(一) 适用范围不够明确导致实践中难以掌握 | 第16页 |
(二) 居所规格不统一,难以严格适用法律 | 第16-17页 |
(三) 执行主体不严格,有代替执行现象 | 第17-18页 |
(四) 检察监督难以发挥效用,被监视居住人员权利无从保障 | 第18-19页 |
三、完善我国检察机关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对策 | 第19-26页 |
(一) 明确界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尤其是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适用标准 | 第19-21页 |
1.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 | 第19-20页 |
2. 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中各种情节的理解 | 第20-21页 |
3. 《刑事诉讼法》73条中”有碍侦查”的情形应明确 | 第21页 |
(二) 高检院通过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的建造及使用 | 第21-22页 |
1. 省、直辖市级检察机关统筹规划居所的建设 | 第21-22页 |
2. 现有工作区进行符合条件的改造 | 第22页 |
3. 对审讯和住所进行隔离,加强全方位的监控 | 第22页 |
(三) 强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执行方式,增加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协作沟通 | 第22-23页 |
1. 加强依法办案意识,严格执法主体 | 第22-23页 |
2. 执行方式采取电子监控和不定期检查方式 | 第23页 |
3. 执行过程中加强监管,看管和审讯要分离 | 第23页 |
(四) 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加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监督 | 第23-26页 |
1. 完善公安机关对执行情况的信息通报制度 | 第23-24页 |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监督内容、监督方法、方式等方面制定统一的标准 | 第24-25页 |
3. 健全错误执行后的救济处罚机制 | 第25-26页 |
结语 | 第26-27页 |
参考文献 | 第27-29页 |
致谢 | 第2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