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18页 |
绪论 | 第18-23页 |
一、选题的意义 | 第18-20页 |
二、现有研究文献述评 | 第20-22页 |
三、研究方法 | 第22-23页 |
第一章 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概述 | 第23-61页 |
第一节 地理标志概念的演变与特征 | 第23-33页 |
一、地理标志概念的演变 | 第25-30页 |
二、地理标志的特征 | 第30-33页 |
(一) 权利的共享性 | 第30-31页 |
(二) 权利转让的限制性 | 第31-32页 |
(三) 权利相对的永久性 | 第32-33页 |
第二节 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制度的演变 | 第33-57页 |
一、地理标志保护国内法律制度的演变 | 第33-43页 |
(一) 法国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制度的演变 | 第34-38页 |
(二) 美国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制度的演变 | 第38-41页 |
(三) 印度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制度的演变 | 第41-43页 |
二、区域性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以欧盟为例 | 第43-49页 |
(一) 农产品及食品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制度 | 第44-46页 |
(二) 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 第46-49页 |
三、地理标志保护国际法律制度的演变 | 第49-57页 |
(一) 《巴黎公约》有关地理标志的规定 | 第49-51页 |
(二) 《马德里协定》有关地理标志的规定 | 第51-52页 |
(三) 《里斯本协定》有关地理标志的规定 | 第52-53页 |
(四) TRIPS协定谈判中有关地理标志的争议 | 第53-57页 |
第三节 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法律价值 | 第57-61页 |
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秩序价值 | 第57-58页 |
二、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自由价值 | 第58页 |
三、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效率价值 | 第58-59页 |
四、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正义价值 | 第59-61页 |
第二章 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模式研究 | 第61-91页 |
第一节 TRIPs协定对地理标志保护的要求 | 第61-66页 |
一、地理标志的定义及确认标准 | 第61页 |
二、最低保护标准 | 第61-62页 |
三、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的额外保护 | 第62-63页 |
四、葡萄酒地理标志的额外附加保护 | 第63-64页 |
五、地理标志保护的例外 | 第64-65页 |
六、地理标志的救济措施 | 第65页 |
七、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 | 第65页 |
八、对TRIPS协定有关地理标志保护规定的评论 | 第65-66页 |
第二节 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模式问题 | 第66-87页 |
一、商标法保护模式的问题 | 第67-73页 |
(一) 普通商标与地理标志之间的关系 | 第67-68页 |
(二) 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审查标准 | 第68-71页 |
(三) 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的程序 | 第71-72页 |
(四) 商标的使用及监管 | 第72-73页 |
(五) 救济措施 | 第73页 |
(六) 对外国地理标志的保护 | 第73页 |
二、专门立法保护模式的问题 | 第73-85页 |
(一)地理标志定义及确认标准 | 第74-77页 |
(二) 地理标志事先确认的程序 | 第77-80页 |
(三) 地理标志的使用及监管 | 第80-82页 |
(四) 救济措施 | 第82-84页 |
(五) 对外国地理标志的保护 | 第84-85页 |
三、商业行为法保护模式的问题 | 第85-87页 |
(一) 地理标志的使用及监管 | 第85-86页 |
(二) 救济措施 | 第86-87页 |
(三) 对外国地理标志的保护 | 第87页 |
第三节 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发展趋势问题 | 第87-91页 |
一、各保护模式的利弊分析 | 第87-89页 |
二、保护模式的发展趋势 | 第89-91页 |
第三章 地理标志的法律主体研究 | 第91-117页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律主体的理论基础 | 第91-103页 |
一、法律主体的历史演变及其确认标准问题 | 第91-97页 |
(一) 从生物意义上的人到“人可非人” | 第91-92页 |
(二) 从“人可非人”到“人均为人” | 第92页 |
(三) 从“人均为人”到“非人可人” | 第92-95页 |
(四) 法律主体的确认标准 | 第95-97页 |
二、知识产权法律主体的确认问题 | 第97-103页 |
(一)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 第97-101页 |
(二) 知识产权法律主体的确认问题 | 第101-103页 |
第二节 地理标志法律主体的独特性问题 | 第103-111页 |
一、地理标志的权利属性问题 | 第103-107页 |
(一) 地理标志是否包含创造性劳动成果 | 第103-106页 |
(二) 地理标志是纯粹的私权抑或带有公权力色彩的私权 | 第106-107页 |
二、地理标志法律主体的独特性问题 | 第107-111页 |
(一) 地理标志的所有权主体 | 第107-108页 |
(二) 抽象的集体所有与个体的共同使用 | 第108-109页 |
(三) 地理标志使用主体范围的确定 | 第109-111页 |
第三节 地理标志法律主体的实证分析 | 第111-117页 |
一、TRIPS协定关于地理标志的权利主体确认 | 第111-114页 |
二、各个国家或地区关于地理标志权利主体的规定 | 第114-117页 |
(一)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的自然人或经营实体 | 第114-115页 |
(二)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的自然人或经营实体的协会或组织 | 第115页 |
(三) 相关政府机构 | 第115页 |
(四) 其他权利主体 | 第115-117页 |
第四章 地理标志产品区别性保护研究 | 第117-148页 |
第一节 TRIPS协定关于区别性保护的规定 | 第117-130页 |
一、地理标志产品区别保护的缘由 | 第117-122页 |
(一) 葡萄酒产业利益的驱动 | 第117-118页 |
(二) 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 | 第118-120页 |
(三) 谈判的结果 | 第120-122页 |
二、一般产品地理标志的最低保护标准 | 第122-125页 |
(一) 禁止任何使用地理标志误导公众的行为 | 第122-123页 |
(二) 禁止任何使用地理标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 第123-124页 |
(三) 禁止将不真实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或宣告该注册无效 | 第124-125页 |
三、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的额外保护 | 第125-128页 |
(一) 不以误导公众为保护前提 | 第125-126页 |
(二) 禁止以搭便车的方式使用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 | 第126-128页 |
四、葡萄酒地理标志的额外附加保护 | 第128-130页 |
(一) 对葡萄酒同名地理标志的保护 | 第128-129页 |
(二) 建立葡萄酒地理标志通知和注册的多边制度 | 第129-130页 |
第二节 区别性保护实践中的法律问题 | 第130-136页 |
一、一般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实践问题 | 第130-132页 |
(一) 误导公众的判断标准问题 | 第130页 |
(二) 搭便车行为的禁止问题 | 第130-131页 |
(三)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确定问题 | 第131页 |
(四) 关于法律手段的问题 | 第131-132页 |
二、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保护的实践问题 | 第132-136页 |
(一) 关于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退化为通用名称的判断标准问题 | 第132-136页 |
(二) 关于禁止以翻译形式使用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的问题 | 第136页 |
第三节 区别性保护的发展趋势问题 | 第136-148页 |
一、区别性保护的成效分析 | 第136-139页 |
(一) 对利益关系人的影响 | 第136-137页 |
(二) 对消费者的影响 | 第137页 |
(三) 对成员方行政管理成本和司法资源的影响 | 第137-138页 |
(四) 对贸易的影响 | 第138-139页 |
二、区别性保护的发展趋势 | 第139-148页 |
(一) 成员方关于地理标志区别性保护立法的发展趋势 | 第139-140页 |
(二) 地理标志区别性保护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 | 第140-148页 |
第五章 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监管研究 | 第148-170页 |
第一节 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监管的必要性 | 第148-152页 |
一、地理标志权利的集体性 | 第148-150页 |
二、地理标志本身蕴含质量保证 | 第150页 |
三、地理标志产品性状的独特性 | 第150-152页 |
第二节 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监管的实践性问题 | 第152-158页 |
一、质量监管的主体 | 第152-154页 |
二、质量监管的方式 | 第154-157页 |
三、质量监管的责任机制 | 第157-158页 |
第三节 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化问题 | 第158-170页 |
一、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化的必要性 | 第158-162页 |
(一) 保证同等产品品质的需要 | 第158-159页 |
(二) 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 第159-160页 |
(三) 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需要 | 第160-161页 |
(四) 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需要 | 第161-162页 |
二、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化的运作模式 | 第162-166页 |
(一) “企业+农户”运作模式 | 第162-163页 |
(二) “合作社+农户”模式 | 第163-164页 |
(三) “协会+农户”模式 | 第164-165页 |
(四) 标准化示范区 | 第165-166页 |
三、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化的选择与借鉴 | 第166-170页 |
(一) 标准的选择 | 第166-167页 |
(二) 经营模式的选择 | 第167-170页 |
第六章 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发展趋势 | 第170-203页 |
第一节 区域性地理标志保护的发展趋势问题 | 第170-185页 |
一、地理标志保护标准及保护模式的选择 | 第170-181页 |
(一) 北美贸易自由区 | 第170-172页 |
(二) 班吉协定 | 第172-177页 |
(三) 安第斯共同体第486号决议 | 第177-181页 |
二、地理标志与相关标示性权利冲突的处理 | 第181-184页 |
(一) 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冲突与协调 | 第181-182页 |
(二) 通用名称与地理标志的冲突与协调 | 第182-183页 |
(三) 在先使用相似名称与地理标志的冲突与协调 | 第183-184页 |
(四) 其他权利标识性权利与地理标志的冲突与协调 | 第184页 |
三、与TRIPS协定保护标准的比较 | 第184-185页 |
(一) 定义与保护对象 | 第184页 |
(二) 保护模式 | 第184-185页 |
(三) 保护标准 | 第185页 |
(四) 保护例外 | 第185页 |
第二节 多边地理标志保护的发展趋势问题 | 第185-203页 |
一、关于地理标志额外保护范围扩大问题 | 第185-195页 |
(一) 列入谈判议题的合法性问题 | 第186-188页 |
(二) 扩大额外保护范围的必要性问题 | 第188-189页 |
(三) 现有地理标志保护措施的有效性问题 | 第189-191页 |
(四) 扩大额外保护范围的成本收益分析 | 第191-195页 |
二、关于建立地理标志的通知和注册制度问题 | 第195-203页 |
(一) 建立通知和注册多边制度的目的性问题 | 第195-196页 |
(二) 通知和注册多边制度的内容 | 第196-199页 |
(三) 通知和注册多边制度的效力之争 | 第199-203页 |
第七章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研究 | 第203-254页 |
第一节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历史及现状 | 第203-235页 |
一、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历史回顾 | 第203-210页 |
(一) 商标法保护制度 | 第203-207页 |
(二)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历史回顾 | 第207-209页 |
(三) 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 第209-210页 |
(四) 其他法律的兜底保护 | 第210页 |
二、多种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并存的现状 | 第210-235页 |
(一) 商标法保护制度 | 第211-222页 |
(二)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 | 第222-229页 |
(三)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制度 | 第229-235页 |
第二节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 第235-244页 |
一、关于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范围问题 | 第235-236页 |
二、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模式问题 | 第236-237页 |
三、关于地理标志的权利主体问题 | 第237-239页 |
四、关于区别性保护制度问题 | 第239-240页 |
五、关于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监控问题 | 第240-242页 |
六、关于我国参与地理标志国际谈判的问题 | 第242-244页 |
第三节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完善和发展 | 第244-254页 |
一、自主创新战略下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要性 | 第244-245页 |
二、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在国内层面上的调整 | 第245-251页 |
(一) 现有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的协调和完善 | 第246-249页 |
(二) 地理标志立法之构想 | 第249-251页 |
三、加强地理标志的国际谈判和合作 | 第251-254页 |
参考文献 | 第254-264页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第264-265页 |
致谢 | 第265-26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