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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我国民事再审事由

摘要第1-6页
Abstracts第6-10页
导言第10-11页
第一章 民事再审事由设置的理论基础第11-19页
 第一节 民事再审程序的价值理念第11-13页
  一、再审程序必须保障司法公正第11-12页
  二、再审程序必须维护司法权威第12-13页
 第二节 既判力理念下的民事再审事由设置第13-15页
  一、既判力理念的概念和作用第13-14页
  二、既判力理念与民事再审事由的设置第14-15页
 第三节 与民事再审事由相关的概念解析第15-19页
  一、“确有错误”与“司法错误”第15-17页
  二、“有错必纠”与“依法纠错”第17-19页
第二章 我国民事再审事由设置的因由探析第19-27页
 第一节 传统中华法制文化根深蒂固的渗透第20-22页
 第二节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指导思想的影响第22-24页
 第三节 对“再审难”现象的非理性思考第24-27页
第三章 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立法对比与评析第27-37页
 第一节 1991 年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规定与立法缺陷第27-29页
  一、1991 年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规定第27-28页
  二、1991 年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立法缺陷第28-29页
 第二节 2007 年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立法的重新定位第29-32页
  一、2007 年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规定第29-30页
  二、2007 年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重大突破第30-32页
 第三节 2007 年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缺陷与不足第32-37页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存在主观随意性第32-33页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不具备科学合理性第33-34页
  三、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缺乏明确的限定第34-35页
  四、抗诉事由不宜等同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第35页
  五、旧民事再审事由的严重弊病得到延续第35-37页
第四章 完善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设置第37-52页
 第一节取消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的事由第37-39页
  一、“确有错误”作为职权再审事由弊端重重第37页
  二、不再设置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的事由第37-39页
 第二节限制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的事由第39-42页
  一、检察院不宜以涉及当事人私权为由提起抗诉第39-40页
  二、检察院仅能以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为抗诉的唯一事由第40-42页
 第三节完善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第42-44页
  一、区分案外人申请再审与案外人撤销诉讼的事由第42-43页
  二、从程序上明确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第43-44页
 第四节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第44-52页
  一、明确“主要证据”的内涵第44-45页
  二、细化“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方式第45-47页
  三、取消“管辖错误”作为民事再审事由第47-48页
  四、界定“新的证据”的表现形式和证据种类第48-50页
  五、划分“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的种类并设定前置程序第50-51页
  六、删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事由第51-52页
结语第52-53页
参考文献第53-56页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第56-57页
后记第57-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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