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s | 第6-10页 |
导言 | 第10-11页 |
第一章 民事再审事由设置的理论基础 | 第11-19页 |
第一节 民事再审程序的价值理念 | 第11-13页 |
一、再审程序必须保障司法公正 | 第11-12页 |
二、再审程序必须维护司法权威 | 第12-13页 |
第二节 既判力理念下的民事再审事由设置 | 第13-15页 |
一、既判力理念的概念和作用 | 第13-14页 |
二、既判力理念与民事再审事由的设置 | 第14-15页 |
第三节 与民事再审事由相关的概念解析 | 第15-19页 |
一、“确有错误”与“司法错误” | 第15-17页 |
二、“有错必纠”与“依法纠错” | 第17-19页 |
第二章 我国民事再审事由设置的因由探析 | 第19-27页 |
第一节 传统中华法制文化根深蒂固的渗透 | 第20-22页 |
第二节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指导思想的影响 | 第22-24页 |
第三节 对“再审难”现象的非理性思考 | 第24-27页 |
第三章 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立法对比与评析 | 第27-37页 |
第一节 1991 年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规定与立法缺陷 | 第27-29页 |
一、1991 年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规定 | 第27-28页 |
二、1991 年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立法缺陷 | 第28-29页 |
第二节 2007 年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立法的重新定位 | 第29-32页 |
一、2007 年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规定 | 第29-30页 |
二、2007 年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重大突破 | 第30-32页 |
第三节 2007 年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缺陷与不足 | 第32-37页 |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存在主观随意性 | 第32-33页 |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不具备科学合理性 | 第33-34页 |
三、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缺乏明确的限定 | 第34-35页 |
四、抗诉事由不宜等同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 | 第35页 |
五、旧民事再审事由的严重弊病得到延续 | 第35-37页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设置 | 第37-52页 |
第一节取消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的事由 | 第37-39页 |
一、“确有错误”作为职权再审事由弊端重重 | 第37页 |
二、不再设置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的事由 | 第37-39页 |
第二节限制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的事由 | 第39-42页 |
一、检察院不宜以涉及当事人私权为由提起抗诉 | 第39-40页 |
二、检察院仅能以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为抗诉的唯一事由 | 第40-42页 |
第三节完善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 | 第42-44页 |
一、区分案外人申请再审与案外人撤销诉讼的事由 | 第42-43页 |
二、从程序上明确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 | 第43-44页 |
第四节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 | 第44-52页 |
一、明确“主要证据”的内涵 | 第44-45页 |
二、细化“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方式 | 第45-47页 |
三、取消“管辖错误”作为民事再审事由 | 第47-48页 |
四、界定“新的证据”的表现形式和证据种类 | 第48-50页 |
五、划分“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的种类并设定前置程序 | 第50-51页 |
六、删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事由 | 第51-52页 |
结语 | 第52-53页 |
参考文献 | 第53-56页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第56-57页 |
后记 | 第57-5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