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7页 |
前言 | 第7-10页 |
第一章 行政即时强制的学理界定与法律特征 | 第10-18页 |
一、行政即时强制的学理界定 | 第10-15页 |
(一) 概念分析 | 第10-11页 |
(二) 法律性质 | 第11-15页 |
二、行政即时强制的法律特征 | 第15-18页 |
(一) 行政性 | 第15-16页 |
(二) 特定目的性 | 第16页 |
(三) 即时性 | 第16页 |
(四) 强制性 | 第16页 |
(五) 执行性 | 第16-17页 |
(六) 执行主体上的特定性 | 第17-18页 |
第二章 行政即时强制制度的法律设计 | 第18-26页 |
一、行政即时强制的主体 | 第18-19页 |
二、行政即时强制的条件 | 第19-21页 |
(一) 事实条件 | 第19-20页 |
(二) 法律条件 | 第20-21页 |
三、行政即时强制的方法 | 第21-22页 |
四、行政即时强制的程序 | 第22-24页 |
五、行政即时强制的救济 | 第24-26页 |
第三章 行政即时强制制度的现状 | 第26-32页 |
一、行政即时强制制度普遍实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 第26-27页 |
二、我国的行政即时强制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27-32页 |
(一) 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行政即时强制立法 | 第27-28页 |
(二) 我国行政即时强制的主体比较混乱 | 第28-29页 |
(三) 我国行政即时强制立法未对相关执法的方法出统一的规定 | 第29页 |
(四) 我国行政即时强制立法也未对相关执法的条件和程序作出统一的规定 | 第29-30页 |
(五) 我国的行政即时强制救济制度尚不完备 | 第30-32页 |
第四章 完善我国行政即时强制制度的思考 | 第32-45页 |
一、加强行政即时强制的立法工作,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 第32页 |
二、明确只有行政机关才能作为行政即时强制的主体,行政即时强制权的设定需严格限制 | 第32-33页 |
(一)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即时强制的主体是由行政即时强制的特点决定的 | 第32-33页 |
(二) 行政即时强制主体资格应由法律来设定,法律授权须以必要为原则 | 第33页 |
(三) 在承认相关组织在必要时享有行政即时强制权力的同时,也应当加以严格限定 | 第33页 |
三、规定和落实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即时强制权的方法 | 第33-34页 |
(一) 对人身自由的限制 | 第33-34页 |
(二) 对财物的各种处置 | 第34页 |
(三) 对住宅等场所的进入 | 第34页 |
四、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即时强制权的条件 | 第34-36页 |
(一) 事实要件 | 第34-35页 |
(二) 法律条件 | 第35-36页 |
五、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即时强制权的程序 | 第36-41页 |
(一) 行政即时强制决定制度 | 第36-37页 |
(二) 事后追认 | 第37-39页 |
(三) 补办手续 | 第39页 |
(四) 事后听证制度 | 第39-41页 |
六、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即时强制权的救济 | 第41-45页 |
(一) 应明确行政即时强制补偿的范围和标准 | 第41-42页 |
(二) 应确立行政补偿的计算标准 | 第42页 |
(三) 应确立行政即时强制补偿程序规则 | 第42-45页 |
参考文献 | 第45-47页 |
后记 | 第4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