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12页 |
Abstract | 第12-14页 |
引语 | 第14-16页 |
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概述 | 第16-23页 |
(一)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概念 | 第16-19页 |
1、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源流考察 | 第16-17页 |
2、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概念学说之争 | 第17页 |
3、我国学界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进行明确定义的争论 | 第17-18页 |
4、笔者见解 | 第18-19页 |
(二)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金融学模型考察 | 第19-21页 |
1、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金融学模型的种类 | 第19-20页 |
2、各种模型的联系和相似性 | 第20-21页 |
(三)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危害性考察 | 第21-23页 |
1、通过扭曲市场信号、虚构供求误导资金流向 | 第21页 |
2、动摇市场信用基础,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 第21页 |
3、破坏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 | 第21-22页 |
4、在商事活动中,造成银行信用和质押物的极大不稳定 | 第22页 |
5、诱发金融危机从而极大危害国家实体经济 | 第22-23页 |
二、关于我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立法发展、现状及缺陷分析 | 第23-32页 |
(一) 我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立法发展 | 第23-25页 |
1、初创阶段 | 第23-24页 |
2、逐步健全阶段 | 第24页 |
3、探索补充阶段 | 第24-25页 |
(二) 我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立法现状 | 第25-29页 |
1、我国针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相关行政法规 | 第25-26页 |
2、我国针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相关商事立法 | 第26-27页 |
3、我国针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相关刑事立法 | 第27-29页 |
(三) 我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法律规范缺陷分析 | 第29-32页 |
1、缺少明确的定义 | 第29页 |
2、类型列举存在漏洞 | 第29-30页 |
3、法律规范表述不清晰 | 第30-31页 |
4、司法解释或缺 | 第31-32页 |
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事立法比较研究 | 第32-41页 |
(一) 关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立法和认定概述 | 第32-36页 |
1、美国关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立法和认定 | 第32-34页 |
2、德国关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立法和认定 | 第34-35页 |
3、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立法和认定 | 第35-36页 |
(二) 国内外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的例外规定 | 第36-38页 |
1、安定操作 | 第36-37页 |
2、超额配售和超额配售选择权 | 第37页 |
3、股票回购 | 第37-38页 |
(三) 对我国立法和实践的启示 | 第38-41页 |
1、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做出定义 | 第38页 |
2、立体架构法律法规 | 第38-39页 |
3、主观犯罪意图应纳入构成要件 | 第39-40页 |
4、增加安定操作的规定 | 第40-41页 |
四、我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的刑事立法对策研究 | 第41-50页 |
(一)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立法理念之变革 | 第41-42页 |
1、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证券期货犯罪刑事控制的影响 | 第41页 |
2、体现人道主义和刑法文明对于刑法的影响 | 第41-42页 |
(二)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法律制度设计 | 第42-45页 |
1、主观要件方面的改进意见 | 第42-44页 |
2、客观要件的完善 | 第44-45页 |
3、量刑部分可以考虑使用有期徒刑、财产刑、资格刑等形式进行规制 | 第45页 |
(三) 精确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合理例外:“安全港”条款 | 第45-47页 |
(四) 推动最高院、最高检、证监会、公安部联合适用法律机制的形成 | 第47-48页 |
1、应推动各级证券监管部门、公安和司法机关学习相关法律制度 | 第47页 |
2、异常调查和监控也为操纵犯罪的认定和处罚提供了必要的证据材料 | 第47页 |
3、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 第47-48页 |
4、加强协调配合及联席工作机制的运行 | 第48页 |
5、建立信息通报交流制度 | 第48页 |
6、相关机关应该严格依法办事 | 第48页 |
(五) 开展国际执法、司法合作有助于减少跨市场、跨区域操纵案件的发生 | 第48-50页 |
结语 | 第50-51页 |
参考文献 | 第51-53页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硏究成果 | 第53-54页 |
致谢 | 第54-55页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第55-5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