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5页 |
Abstract | 第5-10页 |
导言 | 第10页 |
第一章 现行刑法对贿赂犯罪规定存在的问题 | 第10-20页 |
第一节 贿赂犯罪涉外主体缺位 | 第10-11页 |
一、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行为无法认定 | 第10-11页 |
二、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行为无法认定 | 第11页 |
第二节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受贿行为无法认定 | 第11-13页 |
第三节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对于从事的村民自治范围内事务的受贿行为无法认定 | 第13-15页 |
第四节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将来的职务便利收受或索取财物的行为无法认定 | 第15-17页 |
第五节 受贿罪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单纯受贿行为无法认定 | 第17-18页 |
第六节 贿赂范围的认定问题 | 第18-20页 |
第二章 国际公约及世界上其他国家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 | 第20-27页 |
第一节 关于犯罪主体 | 第21-23页 |
第二节 关于贿赂的范围 | 第23-25页 |
第三节 关于受贿、行贿行为成立的认定 | 第25-27页 |
第三章 完善我国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 | 第27-41页 |
第一节 在犯罪主体上和对象上,应增加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并以“公职人员”取代“国家工作人员”的表述 | 第28-30页 |
第二节 行贿行为的范围应予扩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应予废除 | 第30-33页 |
一、行贿行为的范围应予扩大 | 第30-31页 |
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应予废除 | 第31-33页 |
第三节 准确定性受贿罪客体、完善犯罪行为要件 | 第33-38页 |
一、“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不应再保留 | 第33-35页 |
二、完善罪名设置的合理性 | 第35-37页 |
三、刑罚应向轻缓的方向发展 | 第37-38页 |
第四节 贿赂范围应为不正当利益 | 第38-41页 |
参考文献 | 第41-42页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第42-4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