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 第1页 |
一、民法人格的概念 | 第9-12页 |
二、古罗马法中的人格制度 | 第12-18页 |
(一) 罗马法人格制度的具体规定及特点 | 第12-14页 |
(二) 罗马法人格制度的形式理性——“适格判断”问题 | 第14-15页 |
(三) 罗马法人格制度的价值取向——国家目的论 | 第15-18页 |
三、近代大陆法系的人格制度 | 第18-23页 |
(一) 权利能力的诞生 | 第18-22页 |
1、近代大陆法系中法国和德国的人格制度 | 第18-20页 |
2、“权利能力”诞生的背景及合理性 | 第20-22页 |
(二) 近代民法人格制度与罗马人格制度的继受关系和定位差异 | 第22-23页 |
四、现代民法自然人人格发展趋势辨析 | 第23-33页 |
(一) 自然人人格制度“消亡”论的理念缺位 | 第24-26页 |
(二) 从抽象人格向具体人格的演化论的技术误区 | 第26-28页 |
(三) 二元人格论的合理质疑 | 第28-33页 |
1、财产性人格与身份陛人格分立的构想 | 第28-30页 |
2、二元人格论的合理质疑 | 第30-33页 |
五、功能与目标:对自然人人格的重新阐释 | 第33-47页 |
(一) 人文主义:民法隐而不显的制度理想 | 第33-38页 |
(二) 人格立于财产:民法的技术手段 | 第38-44页 |
1、民法的财产法本色 | 第38-39页 |
2、依据财产的人格定位的必然性 | 第39-42页 |
3、立于财产的人格的伦理解读 | 第42-44页 |
(三) 结论:对人格制度功能与目标的双重阐释 | 第44-47页 |
参考文献 | 第47-5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