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 第1-10页 |
一、P2P网络服务提供商法律责任概述 | 第10-14页 |
(一) P2P网络的历史发展 | 第10-11页 |
(二) P2P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特征 | 第11页 |
(三) 美国著作权法中的三种侵权责任类型 | 第11-12页 |
(四) Grokster与Aimster案情简介 | 第12-14页 |
二、Grokster与Aimster案法律分析及比较 | 第14-22页 |
(一) 为什么直接侵权责任与网上音乐侵权无关?——“证券交易所”理论 | 第14-15页 |
(二) Grokster与Aimster案中关于辅助侵权责任认定的分歧及法律分析 | 第15-19页 |
(三) Grokster与Aimster案中关于替代侵权责任认定的分歧及法律分析 | 第19-22页 |
三、Grokster案与Aimster案引发的深层法律思考与对中国的启示 | 第22-35页 |
(一) 新技术与著作权人的利益如何平衡?——构建权利人中心主义的著作权利益平衡机制 | 第23-30页 |
(二) Grokster与Aimster案所体现出的案例法的不足以及对中国立法的启示 | 第30-35页 |
结论 | 第35-37页 |
参考文献 | 第37-41页 |
后记 | 第4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