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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立法完善--以江苏盐城“2·20”水污染案为切入点

摘要第1-4页
ABSTRACT第4-8页
第一章 引言第8-10页
第二章 盐城"2·20"水污染案案情介绍及法律分析第10-20页
   ·案情介绍第10-11页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第11-18页
     ·本案存在的焦点争议第11-12页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冲突第12-18页
   ·本案引发的思考第18-20页
     ·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决污染环境者是环境刑法的尴尬第18-19页
     ·环境污染治理由谁来买单第19-20页
第三章 案例背后的理论解析第20-24页
   ·环境刑法价值理念存在偏失第20-21页
     ·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念占主导地位第20-21页
     ·结果本位主义价值理念弱化环境刑法的预防功能第21页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本身需要完善第21-24页
     ·狭隘的以结果定罪的模式第22-23页
     ·刑罚配置的不合理弱化刑法的环境保护功能第23-24页
第四章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立法完善的对策第24-34页
   ·明确环境刑事立法指导思想第24页
   ·构建环境刑法的特色原则第24-25页
     ·强调预防为主原则第24-25页
     ·明确非刑罚措施恰当适用原则第25页
     ·运用以生态学规律确定环境犯罪原则第25页
   ·完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25-34页
     ·修订罪过形式增加故意犯罪相关规定第25-28页
     ·修订犯罪类型完善危险犯及结果加重犯相关规定第28-31页
     ·优化刑罚配置完善刑罚手段第31-33页
     ·修订《刑法》第338条之规定第33-34页
第五章 结语第34-35页
参考文献第35-37页
个人简介第37-38页
导师简介第38-39页
获得成果目录清单第39-40页
致谢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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