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 第3-4页 |
Abstract | 第4-5页 |
引言 | 第7-9页 |
一、农村离婚妇女宅基地使用权受侵害之现状 | 第9-13页 |
(一) 离婚时无法主张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 | 第9-10页 |
(二) 离婚后“两头无地” | 第10页 |
(三) 不能长期拥有土地权益 | 第10-11页 |
(四) 维权道路艰难 | 第11-13页 |
二、离婚妇女宅基地使用权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 第13-20页 |
(一) 违法的村规民约长期存在 | 第13-15页 |
1、村规民约的性质 | 第13页 |
2、违法的村规民约长期存在的原因 | 第13-15页 |
(二) 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不合理 | 第15-17页 |
1、按“户”取得宅基地的规定不合理 | 第15-16页 |
2、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存在漏洞 | 第16-17页 |
(三) 相关法律对农村离婚妇女宅基地使用权的保护不足 | 第17-18页 |
1、《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缺乏操作性 | 第17页 |
2、《婚姻法解释(三)》不利于农村离婚妇女宅基地使用权的保护 | 第17-18页 |
(四) 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制度的缺失 | 第18-20页 |
三、加强对离婚妇女宅基地使用权保护的建议 | 第20-25页 |
(一) 强化对村规民约的监管、审查 | 第20-21页 |
1、变事后的备案制为事前的批准制 | 第20页 |
2、加强司法监督 | 第20-21页 |
3、加强社会监督 | 第21页 |
(二) 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相关制度 | 第21-22页 |
1、明确可以申请宅基地的特殊情形 | 第21-22页 |
2、引入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登记规则 | 第22页 |
(三) 完善相关法律对农村离婚妇女宅基地使用权的保护 | 第22-23页 |
1、加强相关法条的可操作性 | 第22-23页 |
2、将农村夫妻离婚时的宅基地处理方式写入法律 | 第23页 |
(四) 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 第23-25页 |
结语 | 第25-26页 |
参考文献 | 第26-29页 |
谢辞 | 第29-30页 |
个人简历和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第3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