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5-6页 |
ABSTRACT | 第6页 |
前言 | 第9-10页 |
第一章 体外人类胚胎的法律属性的争议 | 第10-14页 |
第一节 江苏省宜兴市体外人类胚胎权属纠纷案的介绍 | 第10-11页 |
一、案件基本事实 | 第10页 |
二、一审法院:体外人类胚胎系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 | 第10-11页 |
三、二审法院:体外人类胚胎系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 | 第11页 |
第二节 江苏省宜兴市体外人类胚胎权属纠纷案的评析 | 第11-14页 |
一、对一审法院判决的评析 | 第11-12页 |
二、对二审法院判决的评析 | 第12页 |
三、体外人类胚胎法律属性核心争议:民法上的人还是物 | 第12-14页 |
第二章 体外人类胚胎为民法上的人格物 | 第14-25页 |
第一节 体外人类胚胎为民法上的人的理论困境 | 第14-18页 |
一、生命始点的不确定性 | 第14-16页 |
二、体外人类胚胎不具有权利能力 | 第16-18页 |
三、体外人类胚胎不应被赋予权利能力 | 第18页 |
第二节 体外人类胚胎为民法上的人的实践困境 | 第18-21页 |
一、剩余胚胎的处理 | 第19-20页 |
二、医学研究的开放 | 第20-21页 |
第三节 体外人类胚胎人格物属性的理论证成 | 第21-25页 |
一、体外人类胚胎为民法上的物 | 第21-22页 |
二、体外人类胚胎为民法上的人格物 | 第22-24页 |
三、体外人类胚胎为人格物的意义 | 第24-25页 |
第三章 体外人类胚胎人格物的权利行使规则 | 第25-33页 |
第一节 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的性质 | 第25-27页 |
一、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履行 | 第25-26页 |
二、体外人类胚胎的保管权利义务 | 第26-27页 |
第二节 体外人类胚胎人格物的可继承性 | 第27-31页 |
一、体外人类胚胎为受术夫妻共同共有之物 | 第27页 |
二、体外人类胚胎为《继承法》上的遗产 | 第27-29页 |
三、继承人对体外人类胚胎的权利行使 | 第29-31页 |
第三节 体外人类胚胎人格物的其他权利行使规则 | 第31-33页 |
一、夫妻双方对体外人类胚胎的权利行使 | 第31-32页 |
二、医疗机构对体外人类胚胎的权利行使 | 第32-33页 |
第四章 《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第十八条的检讨 | 第33-38页 |
第一节 第十八条的评析 | 第33-35页 |
一、体外人类胚胎的法律属性的定性不正确 | 第33-34页 |
二、条文用词不当 | 第34-35页 |
第二节 立法的建议 | 第35-38页 |
一、建议稿第五章增设新第一百零三条 | 第35页 |
二、未来应制定《人工生殖法》 | 第35-38页 |
结论 | 第38-39页 |
致谢 | 第39-40页 |
主要参考文献 | 第40-4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