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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C2C平台提供商对商标侵权的事前注意义务

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8页
引言第8-12页
 (一) 问题提出第8-10页
 (二) 文献综述第10-11页
 (三) 本文思路第11-12页
一、C2C商标侵权现状及商标权人的维权困境第12-22页
 (一) C2C商标侵权现状第12-14页
 (二) 商标权人维权困境第14-15页
  1、自力救济第14-15页
  2、司法救济第15页
 (三) 商标权人维权困难的原因第15-22页
  1、保护规则功能有限第15-18页
  2、司法判断的局限第18页
  3、理论认识的分歧第18-22页
二、C2C平台提供商承担事前注意义务的必要性第22-28页
 (一) 公共场所管理者的义务要求第22-25页
  1、公共场所管理者的认定第22-23页
  2、事前注意义务是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有之义第23-25页
 (二) 权利义务对等理论的要求第25-26页
 (三) 公共利益保护的要求第26-28页
三、C2C平台提供商承担事前注意义务的可行性第28-32页
 (一) 消息来源的便利第28页
 (二) 技术手段的便利第28-29页
 (三) 国外经验借鉴第29-32页
四、结论第32-33页
参考文献第33-38页
后记第38-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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