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C2C平台提供商对商标侵权的事前注意义务
摘要 | 第1-5页 |
Abstract | 第5-8页 |
引言 | 第8-12页 |
(一) 问题提出 | 第8-10页 |
(二) 文献综述 | 第10-11页 |
(三) 本文思路 | 第11-12页 |
一、C2C商标侵权现状及商标权人的维权困境 | 第12-22页 |
(一) C2C商标侵权现状 | 第12-14页 |
(二) 商标权人维权困境 | 第14-15页 |
1、自力救济 | 第14-15页 |
2、司法救济 | 第15页 |
(三) 商标权人维权困难的原因 | 第15-22页 |
1、保护规则功能有限 | 第15-18页 |
2、司法判断的局限 | 第18页 |
3、理论认识的分歧 | 第18-22页 |
二、C2C平台提供商承担事前注意义务的必要性 | 第22-28页 |
(一) 公共场所管理者的义务要求 | 第22-25页 |
1、公共场所管理者的认定 | 第22-23页 |
2、事前注意义务是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有之义 | 第23-25页 |
(二) 权利义务对等理论的要求 | 第25-26页 |
(三) 公共利益保护的要求 | 第26-28页 |
三、C2C平台提供商承担事前注意义务的可行性 | 第28-32页 |
(一) 消息来源的便利 | 第28页 |
(二) 技术手段的便利 | 第28-29页 |
(三) 国外经验借鉴 | 第29-32页 |
四、结论 | 第32-33页 |
参考文献 | 第33-38页 |
后记 | 第38-3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