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摘要 | 第1-9页 |
| Abstract | 第9-18页 |
| 绪论 | 第18-39页 |
| 一、前置性说明:民法调整对象问题是普遍存在的 | 第18-21页 |
| 二、民法调整对象的意义 | 第21-28页 |
| (一) 民法调整对象理论在民法学上是关于民法本体的知识 | 第21-25页 |
| (二) 民法调整对象的应然与实然两个层面 | 第25-28页 |
| 三、本文研究缘起与旨趣 | 第28-33页 |
| (一) 研究缘起 | 第28-31页 |
| (二) 研究旨趣 | 第31-33页 |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33页 |
| 五、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33-39页 |
| 第一章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调整对象问题 | 第39-62页 |
| 第一节 民法调整对象的确立之源——以罗马市民法为考察对象 | 第39-44页 |
| 一、民法的语源 | 第39-41页 |
| 二、罗马市民法的调整对象 | 第41-44页 |
| 第二节 大陆法系民法上的基本范畴 | 第44-52页 |
| 一、公法与私法 | 第44-49页 |
| 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 | 第49-52页 |
| 第三节 对法国、德国和日本近代民法调整对象的历史考察 | 第52-62页 |
| 一、法国的民法调整对象问题 | 第52-55页 |
| 二、德国的民法调整对象问题 | 第55-59页 |
| 三、日本的民法调整对象问题 | 第59-62页 |
| 第二章 新中国民法调整对象的渊源——前苏联民法调整对象史略 | 第62-127页 |
| 第一节 苏俄民法的蜕变 | 第62-82页 |
| 一、苏俄市民社会的幻灭与重建 | 第62-67页 |
| 二、1922 年《苏俄民法典》的精神 | 第67-73页 |
| 三、1922 年《苏俄民法典》确立的民法调整对象 | 第73-81页 |
| 四、小结 | 第81-82页 |
| 第二节 前苏联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形成 | 第82-107页 |
| 一、民法调整对象之财产关系 | 第83-90页 |
| 二、民法调整对象之人身非财产关系 | 第90-94页 |
| 三、民法调整方法之当事人平等 | 第94-99页 |
| 四、前苏联民法的经济法“梦魇” | 第99-107页 |
| 第三节 对前苏联民法调整对象的几点思索 | 第107-127页 |
| 一、前苏联法学为什么格外重视法的调整对象研究 | 第108-116页 |
| 二、前苏联民法调整对象研究的语境 | 第116-122页 |
| 三、前苏联民法发展中的历史偶然性——从新经济政策命运角度的观察 | 第122-127页 |
| 第三章 新中国及改革开放前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继受 | 第127-155页 |
| 第一节 新中国前民法对大陆法系的继受 | 第127-133页 |
| 一、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前的民事立法 | 第127-128页 |
| 二、中华民国民法对大陆法系的继受 | 第128-129页 |
| 三、民国民法学界对民法调整对象的认识 | 第129-133页 |
| 第二节 新中国民法调整对象继受前苏联的原因与条件 | 第133-146页 |
| 一、新中国继受前苏联法的原因 | 第133-140页 |
| 二、新中国民法调整对象继受前苏联法的条件——提出起草民法典 | 第140-146页 |
| 第三节 继受的内容——以改革开放前第一、二次民法典起草为中心 | 第146-155页 |
| 一、新中国继受前苏联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开端——以第一次民法典起草为中心 | 第146-150页 |
| 二、再次拾慧前苏联——以第二次民法典起草为中心 | 第150-153页 |
| 三、小结 | 第153-155页 |
| 第四章 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变迁——从第三次民法起草到《民法通则》 | 第155-186页 |
| 第一节 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变迁之路 | 第155-167页 |
| 一、社会变革衍生的法学课题 | 第155-160页 |
| 二、我国的民法与经济法调整对象之争 | 第160-167页 |
| 三、小结 | 第167页 |
| 第二节 多维视角解读我国民法经济法论争 | 第167-176页 |
| 一、社会变迁在法学领域的投射 | 第168-170页 |
| 二、经济学领域思想争鸣的映照 | 第170-174页 |
| 三、法学知识阶层的因素 | 第174-175页 |
| 四、从唯物辩证法的规律和范畴角度的解读 | 第175-176页 |
| 第三节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变迁之果——以商品关系说和平等主体说为中心 | 第176-186页 |
| 一、商品关系说和平等说内涵概述 | 第176-180页 |
| 二、内在与超越:平等说与商品经济说比较 | 第180-183页 |
| 三、如何认识商品经济说的缺陷 | 第183-186页 |
| 余论——面向我国未来民法典的民法调整对象问题 | 第186-199页 |
| 一、法律技术层面的分析——是否以条文形式规定民法调整对象 | 第186-190页 |
| (一) 从我国立法技术习惯的角度而言 | 第187-189页 |
| (二) 从我国民法体系的角度而言 | 第189页 |
| (三) 从民法学知识传承的角度而言 | 第189-190页 |
| 二、法律体系层面的分析——以行政法对民法调整对象的作用为中心 | 第190-199页 |
| (一) 问题之所在——部门法划分的质疑与意义 | 第190-192页 |
| (二) 行政法对民法调整对象作用的物质基础——当代行政国家的兴起 | 第192-196页 |
| (三) 行政法对民法调整对象作用的观念基础 | 第196-199页 |
| 参考文献 | 第199-21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