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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法完善--基于罪刑法定视角

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12页
引言第12-15页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第12-13页
 二、 论文的特色和创新之处第13页
 三、 研究的目标、方案第13-14页
  (一) 预期目标和预期成果第13页
  (二) 研究的方法和思路第13-14页
 四、 文章结构第14-15页
第一章 罪刑法定主义及其在刑法中的贯彻第15-23页
 一、 罪刑法定主义的含义及其历史沿革第15-16页
  (一) 罪刑法定主义的含义第15页
  (二) 罪刑法定主义的历史沿革第15-16页
 二、 我国刑法中确立罪刑法定主义的重要意义第16-17页
  (一) 对任何人未经法院判决不得认定有罪第16-17页
  (二) 排除了司法实践的类推适用第17页
 三、 罪刑法定主义立法化的体现第17-19页
  (一)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第17-18页
  (二) 禁止溯及既往第18-19页
  (三) 明确性第19页
 四、 现行刑法中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的现象评析第19-20页
  (一) 立法权为恶的可能性无法杜绝第19-20页
  (二) 实质正义可能无法实现第20页
 五、 本章小结第20-23页
第二章 罪刑法定视角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第23-37页
 一、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简述第23-28页
  (一)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第23-26页
  (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第26-28页
 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罪名确定的困境第28-31页
  (一) 危险驾驶致死伤的定性第28-30页
  (二) 醉酒驾驶行为第30-31页
 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公共安全”的界定难题第31-32页
 四、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其他危险方法”的兜底性困境第32-34页
  (一) “其他危险方法”解释上的困难第32-33页
  (二) 以醉酒驾车界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的理论质疑第33-34页
 五、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法优劣的总评价第34-36页
 六、 本章小结第36-37页
第三章 罪刑法定主义下完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设想第37-45页
 一、 确立“原则加列举式”的立法模式第37-41页
  (一) 常见情形的列举第37-39页
  (二) 无法列举的构成要件应限制性解释第39-41页
 二、 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第41-45页
  (一)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相关罪名的适用序位第41-43页
  (二) 适用中的限制性原则第43-45页
结语第45-47页
参考文献第47-50页
致谢第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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